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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10:30

自我国判决法施行以来,跟着国内和涉外民商事判决案子的逐年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当事人请求吊销判决判决的案子也日趋增多。司法实践中,怎么正确理解与适用法令审理此类案子,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和研讨:
一、请求吊销判决判决案子的检查方法问题
(一)关于请求吊销判决判决案合议庭的组成问题。人民法院受理吊销判决判决的请求后,首要应当组成合议庭检查判决有无法定吊销的景象,再依法作出吊销或驳回请求的判决。因为法令对此类案子能否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检查,没有明文规则,各地做法纷歧。当时,跟着审判安排变革的深化,各地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方法主要有二种:一种是由审判长和其他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另一种是由审判长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从实际情况看,因一些陪审员不具备相应的法令专业知识,难以担任此类案子的检查作业。一起,这类案子触及到人民法院对判决的司法监督问题。依据现实情况和此类案子的特色,为稳重起见,笔者以为,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请求吊销判决判决案子,应由审判长和其他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检查,而不宜有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检查此类案子。
(二)关于请求吊销判决判决案的检查方法问题。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吊销判决判决,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并严厉区别国内判决判决和涉外判决判决,别离按照判决法第五十八条及第七十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则予以检查。但因为法令对合议庭检查此类案子应采纳何种方法进行并未清晰,司法实践中对此知道也不尽一致。有一种观念以为,合议庭能够选用书面审理方法对这类案子进行检查,即在审判长掌管下,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对当事人提交的吊销判决判决请求书所罗列的请求吊销理由和相关依据逐个进行检查核实,并依此承认该判决判决是否具有法定吊销景象。其理由是,选用书面审理方法检查此类案子简便易行,有利于进步司法功率。笔者以为,合议庭选用书面审理方法检查此类案子,当然能够进步司法功率,但这种审理方法无法保证被请求人所享有的参加诉讼活动、质证和提出反证抗辩等诉讼权力。一起,合议庭采纳这种检查方法有或许片面采信请求人的“一面之词”,而影响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因而,合议庭不宜选用书面审理的方法检查此类案子。依据这类案子的特色,结合司法实践,笔者以为,合议庭检查此类案子,除触及商业秘密的案子以外,宜选用揭露开庭听证的方法进行。这儿的“听证”,是指合议庭在开庭审理请求吊销判决判决案子过程中,为了查清现实(判决判决有无法定吊销景象),在审判长的掌管下,充沛听取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的定见,并为两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提出反证抗辩供给时机的诉讼活动。在听证过程中,应先由请求人提出依据证明判决判决中存在的法定吊销景象,再由被请求人质证、提出反证抗辩,然后由法院承认依据真伪及其效能并在查清现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合议庭对此类案子进行检查时,假如以为审理案子需求,能够告诉判决庭派员参加听证活动。这样,既能增强人民法院对判决进行司法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判决活动健康发展,又能有效地保证当事人充沛行使诉讼权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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