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合同效力恢复有哪些条件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15:04
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中分期付出保险费的合同多是长时间合同,投保人可能会因种种原因没有依照约好期限,甚至在本法规则的六十日的宽限期内仍未付出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往往现已持续了必定期间,投保人已交纳了必定的保险费,假如不给投保人任何拯救的地步,对投保人来说不行公正。因而本法前条规则,除合同还有规则外,投保人超越规则期限六十日未付出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能间断。合同效能间断,是指合同效能暂时间断,待满意必定条件后,合同效能康复。本条便是对合同效能康复的规则。
对合同效能康复条件的规则是:
1.保险人与投保人洽谈并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是两边当事人洽谈一致缔结的协议,投保人未依照规则期限付出当期保险费,是一种违约行为。本法对这种行为仅仅规则了合同效能的间断,至于保险合同是否能康复效能,还需要合同两边洽谈。因而,本条规则合同效能康复的条件之一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洽谈并达成协议。
2.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即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康复合同效能达成协议后,投保人还必须要补交保险费,这是投保人持续实行保险合同责任的实践体现。假如投保人不补交保险费,保险合同不能康复效能。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