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中关于回避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08:27逃避准则是为了确保案子公平审理而建立的一种审判准则,它是天然公平原则在现代法中的引申,对完成司法公平有着重要意义。实施逃避准则,能够有效地避免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主观臆断、先入为主,然后确保司法人员秉公执法、客观公平地处理案子;能够确保办案人员和案子的处理结果无利害关系,然后消除当事人的思维顾虑,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能够充分体现诉讼的民主性和前进性,进步司法的透明度。因为逃避准则对完成程序公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效果,我国除在诉讼法中对逃避做出详细规则外,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0年1月31日发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逃避准则的若干规则》(以下简称《若干规则》),对逃避准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详细。可是因为长期以来受重实体轻程序思维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执行逃避准则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奉告逃避的法定事由不行精确
开庭时审判人员首要要向当事人奉告关于逃避的法定事由,而逃避的法定事由在刑诉法第28条和29条、民诉法的第45条均作出了明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则》第1条、第2条在诉讼法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详细和完善了逃避的法定景象,审判人员应当将这些逃避的法定事由完好地奉告当事人,不能有遗失。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审判人员只征引诉讼法的规则,奉告当事人诉讼法中规则的几项逃避事由,而遗失了《若干规则》中弥补的事由。
有的审判人员在表述逃避的事由时用语不行精确,针对有的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理解能力较差的状况,答应审判人员以通俗易懂的言语向当事人解说逃避权,可是这有必要建立在全面奉告法定事由的基础上,不得恣意望文生义或许曲解解说。例如有的审判人员将逃避权仅归纳为“是否与你有仇、有矛盾”“是否赞同我处理你的案子”“是否换人处理”等简略几句话,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则的,也有背建立逃避准则的初衷。
二、奉告逃避的主体规模短缺完好
诉讼法规则的逃避主体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判定人、勘验人和检查人。这儿面有的是出庭人员,有的是仅供给书面判定、勘验等定论而不出庭的人,假如一个案子中涉及到这些人员,审判人员均应当奉告当事人有权请求他们逃避。可是在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仅奉告当事人对出庭的人员有权请求逃避,而对那些未出庭的判定人、勘验人、检查人等均遗失奉告当事人有权请求逃避。在刑事诉讼中,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人不出庭的案子,有时也会呈现忘掉奉告当事人有权请求公诉人及书记员逃避的状况。然后导致向当事人奉告逃避主体的规模不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