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当中的“工伤自理”条款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03:39
“工伤自理”条款有用吗?
【案情简介】
2014年头,张先生与某单位签定劳作合同,合同约好:呈现工伤,费用自理,单位不负职责。与工伤有关的全部胶葛都不得再向单位提出诉求。请问,这样的条款是否有用?
【律师解析】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作者签定合同时,约好劳作者在劳作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作工伤的由劳作者自己承当职责,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许约好不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虽然劳作者签定了此类劳作合同,但这种劳作合同条款因为违背了《劳作法》、《劳作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令、法规的规则,因而归于无效条款。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对劳作合同的无效或许部分无效有争议时,应该由劳作争议裁定组织或许人民法院进行承认。
《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作合同无效或许部分无效:
(一)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革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扫除劳作者权力的;
(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
对劳作合同的无效或许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作争议裁定组织或许人民法院承认。
【案情简介】
2014年头,张先生与某单位签定劳作合同,合同约好:呈现工伤,费用自理,单位不负职责。与工伤有关的全部胶葛都不得再向单位提出诉求。请问,这样的条款是否有用?
【律师解析】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作者签定合同时,约好劳作者在劳作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作工伤的由劳作者自己承当职责,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许约好不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虽然劳作者签定了此类劳作合同,但这种劳作合同条款因为违背了《劳作法》、《劳作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令、法规的规则,因而归于无效条款。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对劳作合同的无效或许部分无效有争议时,应该由劳作争议裁定组织或许人民法院进行承认。
《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作合同无效或许部分无效:
(一)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革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扫除劳作者权力的;
(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
对劳作合同的无效或许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作争议裁定组织或许人民法院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