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发往公司外地库房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21:54《增值税暂行法令》第一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货品或许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法令交纳增值税。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问:我公司在浙江,没有在公司注册地以外建立任何分支组织,只在外地(上海)租用了一处库房作为公司的外地库房运用,其库内的货品一切权为我公司,在公司库存货品中作为存货办理,定时进行盘点。当地的客户需求货品时,库房依据我公司开出的提货单将货品发送给相应的客户,发作货品的搬运,库房依据租借合同每月向我公司收取租借费。
请问我公司将货品从公司发往该外地库是否视同出售?
答:《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则,法令第一条所称出售货品,是指有偿转让货品的一切权。
法令第一条所称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聘任的职工为本单位或许雇主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获得钱银、货品或许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规则,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出售货品:
(三)设有两个以上组织并实施一致核算的纳税人,将货品从一个组织移交其他组织用于出售,但相关组织设在同一县(市)的在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组织间移交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8〕137号)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出售货品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出售,是指受货组织发作以下景象之一的运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组织的货品移交行为有上述两项景象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交纳增值税;未发作上述两项景象的,则应由总组织一致交纳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则,贵公司将货品移交到外地库房,因货品一切权没有发作搬运;也不属于分支组织间用于出售的移库,无需做出售和视同出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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