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17:04发布部分: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字[199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财务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督查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有利于证券出资基金准则的树立,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中国证监会新同意建立的封闭式证券出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告诉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以发行基金方法征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交税规模,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办理人运用基金生意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末曾经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组织(包含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生意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组织生意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印花税问题 1.基金办理人运用基金生意股票按照4‰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出资者(包含个人和企业,下同)生意基金单位,在1999年末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关于所得税问题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获得的收入,包含生意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盈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出资者生意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生意股票的差价收入未康复征收个人所得税曾经,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出资者生意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交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出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盈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盈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出资者分配股息、盈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对出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生意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生意股票差价收入未康复征收所得税曾经,暂不征收所得税。 5.对个人出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则对个人出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出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基金办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办理活动获得的收入,按照税法的规则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五、本告诉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