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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承诺书》 招租损失应自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02:10

【案情】
个体户王某从事房产出资,2006年3月,他与一房地发生意公司订了一份《承诺书》,约好其在购得第三人一房子后,房地发生意公司包租一年,租金每月6万元,但包租前他需付出房地发生意公司4万元用于装饰及添加设备。
2006年8月,王某花了近120万元购买了该房,他在获得房子后立行将钥匙交房地发生意公司,房地发生意公司接受了房子钥匙,但是,王某却未按约好付出4万元装饰费用,而房地发生意公司也未将该房租借。
三个月后,王某申述至法院,要求房地发生意公司持续实行合同,并付出从购房之日起三个月的租金18万元。2006年11月,法院以王某未实行付出4万元装饰及设备费这个在先责任为由驳回了诉讼恳求。该案判定当日,王某欲向房地发生意公司付出4万元费用,但遭拒收,该公司一起挂号信发函给王某,告诉免除《承诺书》,并退了钥匙。面临这种状况,王某以为从前3个月的租金丢失了只能怪自己,但从2006年11月自己付出4万元之日起,房地发生意公司应按《承诺书》约好每月6万元付出合计18万元的租金。所以,2007年3月,王某又向法院申述,要求房地发生意公司付出2006年11月到2007月1月合计18万元租金。
【判定】
一审法院以为:两边《承诺书》有用,王某在实行悉数责任后,有权从实行完责任后按约好规范收取租金。判定房地发生意公司付出18万元租金。房地发生意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以为:因为违约,使租借方未达包租要求,在客观上导致租借方在承诺书约好的包租期内未能租借,房地发生意公司的签订合同的获利意图未能完成,房地发生意公司告诉免除合同合法,判定驳回王某的恳求。
【抗诉】
检察机关抗诉以为:一、王某付出4万元是合同的非必须责任,不构成底子违约,房地发生意公司无权单独免除《承诺书》;二、先实行抗辩权只具有暂时效能,并不发生消除合同的法令作用,且收效原判定已承认《承诺书》有用,房地发生意公司只能行使先实行抗辩权,两边应持续实行,二审判定确定《承诺书》已免除有错。提起抗诉。
【再审】
法院再审以为:一、因为王某在先违约,拖延三个月付出4万元装饰、设备费,占包租期一年的四分之一,直接导致房地发生意公司包租后再租借意图无法完成,房地发生意公司行使免除权契合法定条件,《承诺书》免除后王某无权得到租金;二、先实行抗辩权与合同免除权是各自独立,互不排挤的权力,能够独立行使,遂保持二审判定。
【分析】
本案中,《承诺书》是否现已免除,一方行使先实行抗辩权后能否持续行使合同免除权这两个问题是决议检察机关本案抗诉是否成功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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