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22:21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适当于县级支行)工作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议后,运用工作上的便当,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布告报废的旧事务印鉴和银行现行收据格局凭据,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12月底,收款人为某省修建公司,该修建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恳求某外贸公司在收据上签署了确保,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协作银行请求贴现。该协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交给了该修建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协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回绝。
请问:(1)本案中有哪些收据行为?其效能怎么?为什么?
(2)某市协作银行是否享有收据权力?如有,应怎么行使? 如没有,该怎么处理?
(3)假如李某用现已报废的旧收据格局凭据(无出票人一 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协作银行有何影响?
答:(1)本案中的收据行为有:①李某假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相对于A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用公章而言,李某运用的报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因而,出票和承兑行为属假造,行为自身无效。②某外贸公司的收据确保行为,该行为有用。③修建公司的贴现行为(背书转让),该行为有用。尽管该公司(代表人)歹意获得收据,不得享有收据权力,但其背书签章实在,契合方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用。
(2)协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适当对价,为好心持票人,故享有收据权力,能够向确保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3)该汇票将因方式要件短缺而整个无效,连确保人亦因而不承当收据职责。协作银行不享有收据权力,只能根据一般民事联系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