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港公安局原局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22:06
听讼网石家庄12月8日电(记者朱峰)记者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得悉,秦皇岛港公安局原局长张儒健犯纳贿罪,日前被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儒健在担任秦皇岛港公安局副局长和局长期间,屡次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在秦皇岛港公安局录警、法律办案和提职方面,为别人获取利益,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合计134万元人民币。
张儒健的犯罪事实主要有:2012年6月,张儒健收受王某20万元,并在王某之子录警过程中给予帮助;2013年7月,张儒健收受刘某30万元,并在刘某之女录警时给予帮助;2013年11月,张儒健在家中收受刘某20万元,并在刘某之子录警时给予帮助。2012年,秦皇岛港工务段杨某私卖铁轨被秦皇岛港公安局抄获,杨某将5万元放到萝卜箱里送给张儒健,后来公安部门没有对此事立案。2012年,姜某为提职请托张儒健帮助,取得提职后,姜某将2万元送到张儒健办公室等。
法院以为,被告人张儒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收受别人给予的现金,为别人谋利益,行为已构成纳贿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纳贿所得赃物人民币134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儒健在担任秦皇岛港公安局副局长和局长期间,屡次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在秦皇岛港公安局录警、法律办案和提职方面,为别人获取利益,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合计134万元人民币。
张儒健的犯罪事实主要有:2012年6月,张儒健收受王某20万元,并在王某之子录警过程中给予帮助;2013年7月,张儒健收受刘某30万元,并在刘某之女录警时给予帮助;2013年11月,张儒健在家中收受刘某20万元,并在刘某之子录警时给予帮助。2012年,秦皇岛港工务段杨某私卖铁轨被秦皇岛港公安局抄获,杨某将5万元放到萝卜箱里送给张儒健,后来公安部门没有对此事立案。2012年,姜某为提职请托张儒健帮助,取得提职后,姜某将2万元送到张儒健办公室等。
法院以为,被告人张儒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收受别人给予的现金,为别人谋利益,行为已构成纳贿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纳贿所得赃物人民币134万元依法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