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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的主体怎么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04:09

【案情】
2001年8月,钟某应聘到某通讯公司,从事电话修理和宽带装置作业。2007年12月,钟某被通讯公司推到某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该中心与钟某签定了劳务差遣合同,以劳务差遣的方法,将钟某组织至原通讯公司作业。2013年12月,钟某在其分片担任的双南小区为居民杨某装置宽带网络时,触电受伤,被确定为工伤。随后钟某请求劳作裁定,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终究判决通讯公司承当工伤保险职责,通讯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合】
本案中,对钟某工伤保险职责承当的主体有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钟某作为被差遣劳作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用工单位通讯公司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应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作为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钟某之间缔结了劳作合同,两边构成劳作联系,钟某因工遭到事端损伤,劳务差遣单位天然应成为工伤保险职责的承当主体。
第三种定见以为,通讯公司、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和钟某三方之间,不属于劳务差遣。钟某与通讯公司虽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但两边构成了现实劳作联系,钟某因工遭到事端损伤,应有所在单位即通讯公司承当工伤保险职责。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1、通讯公司、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和钟某之间不属于劳务差遣。所谓劳务差遣,是指劳作者和劳务差遣单位签定劳作合同,而实践上为用工单位作业。劳务差遣单位仅仅单纯运营劳作力资源,并不直接依托运用被差遣劳作者的劳作获取赢利。《劳作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则:“劳务差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许代替性的作业岗位上施行。”本案中,钟某自2001年以来,一直在通讯公司,不间断地从事电话修理和宽带装置作业,且这些作业是通讯公司的主业,明显不属于劳务差遣适用的规模。通讯公司将钟某推到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的做法是躲避法令的行为,钟某和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所签定的劳务差遣合同违反了法令规则,应为无效合同。
2、钟某与通讯公司之间存在现实劳作联系。现实劳作联系是指劳作者与用工单位没有签定书面的劳作合同,可是履行了实践的劳作联系。一般情况下,能够从四个方面进行归纳确定是否存在现实劳作联系:一是劳作者是否承受用人单位的办理、指挥和监督;二是劳作者是否依照必定的方法从用人单位收取劳作报酬;三是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否为用人单位首要事务的组成部分;四是劳作者是否在用人单位供给的作业场所、运用用人单位供给的生产东西。本案中,钟某受通讯公司的指使,带着专业东西,在其分片担任的双南小区为居民装置宽带网络,该项作业是通讯公司的主业,到发作事端之日,钟某已在通讯公司接连作业达12年之久。《劳作合同法》第七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也就是说,引起劳作联系发生的根本法令现实是用工,而不是缔结劳作合同,尽管通讯公司和钟某未缔结劳作合同,但客观上存在用工行为,因而两边构成了现实劳作联系。既然是合法的劳作联系,那么与通讯公司存在现实劳作联系的劳作者钟某即享有《劳作合同法》规则的权力,天经地义能够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用工伤待遇,有所在单位即通讯公司承当工伤保险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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