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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委托理财监管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18:37
尽管托付理财合同一般是以托付人和受托人两边的高度信任为根底,但实践中有适当一部分托付理财合同的签定是监管人为客户间融资供给居间服务的成果,即托付理财合同两边当事人以监管人的居间介绍作为缔约根底。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许其分支机构为托付理财合同当事人供给监管服务的业务在业界被称为“第三方监管”。发作第三方监管的根本原因在于托付人和受托人的信息不对称,托付人为维护本身利益常常要求具有信息和技术优势的证券、期货公司为其供给监管服务。在托付理财监管合同实务中,监管人的监管责任一般约好为:监督受托财物移转和处置、监督出资方向、告诉重要事项、强行平仓、财物移送和收益清算等监管责任。
(1)监管合同应当定性为托付合同。根据民法理论,托付合同是典型的供给劳务合同,合同标的是受托人处理托付人业务之行为。《合同法》第396条规则:“托付合同是托付人和受托人约好,由受托人处理托付人业务的合同”。一般监管合同所约好的监管人责任或许责任的表现形状,比如监督资金划转、危险戒备告诉、强行平仓、财物移送和收益清算等,都归于托付合同中受托人的业务。若将这些监管责任置于托付理财合同中加以调查,则监管内容皆是托付人与受托人约好的作为或许不作为之责任,只不过这些本应当由托付人和受托人实行的责任被托付给监管人来实行罢了。从监管责任的视角看,监管合同的意图在于保证托付理财合同的实行,监管人的监管本质是供给一种监管服务。加之,监管合同的诺成性、双务性、不要式等特征,均为托付合同法令特征所容纳,故将监管合同的法令性质界定为托付合同较为稳当。此外,因为托付理财合同是具有适当出资危险的合同,因而将监管合同中约好的监管人承当连带责任或许补偿责任的条款确定为担保条款,不只可以更好地表现托付理财的危险性特色,并且可以较好地平衡托付人、受托人和监管人的利益。
(2)监管合同的效能。榜首,监管合同具有从属性。尽管监管合同相对独立于托付理财合同,但相较而言,托付理财合同是根底合同,监管责任取决于托付人或许受托人的托付,监管合同的建立以托付理财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在托付理财合同债务发作搬运时,监管合同应当随之搬运;在托付理财合同部分或许悉数债务债务联系消除时,监管合同中的权利责任亦将随之而悉数或许部分消除,因而,监管合同在发作、处置以及消除方面均有较强的从属性,应当确定其为从属性契约。根据契约从属性原理,在根底合同无效时,从属性合同亦应当随之无效。第二,监管合同担保条款,如一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许其分支机构在监管合同中订有监管人保证托付人出资收益的条款,应当为无效条款。理由是:首要,《证券法》第144条规则,“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法对客户证券生意的收益或许补偿生意的丢失作出许诺”,据此可确定该担保条款无效。其次,《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规则,在托付合同中,受托人的行为结果应当由托付人承当,只要在受托人有差错并形成托付人丢失时,托付人才干向受托人要求补偿。因监管合同定性为托付合同,故应当适用《合同法》该条款。若供认监管人担保条款的效能,则有违托付合同的基本特征。最终,托付理财之所以遍及招引广阔出资者,其关键在于保底条款的存在。已然确定托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则也应当否定监管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的效能,否则将存在法理逻辑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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