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拖航的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18:53
一、海拖航合同的法令性质
海上拖航合同,就法令性质而言,是一种由承托方供给拖力以完成将被拖物从一地移至另一地的一种劳务合同。
海上拖航合同与其他有关合同相比较,既有相同之点,又有不同之处。
(一)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送合同的异同
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送合同的相同点在于:合同的客体都是劳务。无论是海上拖航合同仍是海上运送合同,缔结合同的意图都是为了完成货品或相关物品的移位。可是,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送合同相比较,又有两点重要的不同:
1、船只的作用不同
在海上货品运送状况下,承运人所供给的船只是一种运送东西,换言之,邮寄人所邮寄的货品终究要被装在由承运人所供给的船上而运至意图港。但在海上拖航状况下,承拖人所供给的船只仅仅是一种拖带东西,被拖物并不装于船上,而是以专用索具或特定设备,将被拖物或装载了货品的驳船等与承拖人所供给的船只相联合。
2、合同所规则的权力和职责的内容不同
在海上货品运送合同项下,承运人除了应供给适航船只之外,还应承当管货之责,这一职责被贯穿在对货品的装载、搬移、积载、运送、保管、照顾和卸载等各个环节,承运人在任何一个环节上没有做到妥善和慎重,都归于对合同的违背。但是,在海上拖带状况下,承拖方只供给拖力,而不承当对被拖物或其上所载货品的照顾之责。
当然,这儿所说的承拖方不承当管货之责,是指朴实的海上拖带而言,假如拖轮全部人用拖轮拖带其自有的驳船或运营的驳船或租来的驳船载运货品,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这种行为将被视为海上货品运送行为,这种合同称为拖驳运送合同。从另一个视点来讲,当拖船与被拖的驳船或运营的驳船为不同的人全部或由不同的人所运营时,其间便存在两层合同联系:对拖船全部人和驳船全部人而言,归于拖航合同联系;而对驳船全部人和驳船上所载货品的全部人来讲,则归于运送合同联系。
(二)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雇佣救助合同的异同
所谓海上雇佣救助合同,是指在被救产业全部人的指挥下,由救助人供给救助服务,不管救助成功与否,均须按合同所规则的费率付出酬劳的合同。海上雇佣救助的表现办法一般也是海上拖航。
海上雇佣救助与海上拖航有两个共同点:首要,二者都归于供给海上劳务;其次,都是按拖船的使用时刻核算酬劳。
海上雇佣救助与海上拖航的不同点在于:榜首,海上劳务的性质不同。海上拖航的性质是供给拖力,以完成被拖物的移位,而海上雇佣救助中所指的拖带尽管与传统海难救助法中所指的无作用—无酬劳救助办法不同,但就其实质而言,依然归于救助行为。第二,施行拖带行为的条件不同。在海上拖航状况下,被拖船只或物体并非处于危险之中,而在以海上雇佣救助为意图的拖带活动中,被拖的船只或物体则处在危险傍边。
二、海上拖航合同的缔结与免除
(一)合同的缔结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56条的规则,海上拖航合同应以书面办法缔结,合同的内容首要包含承拖方和被拖方的称号和居处、拖轮和被拖物的称号和首要标准、拖轮马力、起拖地和意图地、起拖日期、拖航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合同的免除
海上拖航合同的免除有以下两种状况:
1、起拖前免除
在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不能归责于两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实施,当事两边均可以免除合同。在此种状况下,因为不存在当事方的过错问题,因此相互之间不负补偿职责。假如合同中没有别的约好,拖航费现已付出的,承拖方应该将其退还给被拖方。
2、起拖后免除
起拖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两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持续实施的,两边也相同可以免除合同,而且相互不负补偿职责。即便在没有免除合同的状况下,假如在途中因为前述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意图地的,承拖方可以在意图地的附近地址或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地址,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其署理人,而且视为现已实施了合同(合同还有规则者在外)。
三、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
(一)承拖方的权力和职责
1、承拖方的权力
作为承拖方,有两项根本的权力:一项权力是拖航费恳求权,即按合同约好的费率收取拖航费;另一项权力是对被拖物的留置权,即:当被拖方未按合同约好付出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有权留置处在其占有下的被拖物。
2、承拖方的根本职责
(1)按合同约好供给拖船并使之适航、适拖
所谓按合同约好供给拖船,其意义是:假如合同中未就代替拖船作出约好,则承拖方只能向被拖方供给合同中所约好的拖船,未经被拖方赞同,不得以其他拖船代替。
承拖方所供给的拖船须满意两个条件:
首要,要使拖船适于航行。
详细地讲,有必要使拖船在全体强度上可以抵挡航次中一般呈现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危险;有必要妥善地为拖船配备帆海所必要的设备或文件;有必要适当地为拖轮配备船员;有必要为拖船配备必要的供应品,例如粮食、药品、淡水或其他物资。
其次,要使船只适于拖带被拖物。
为了实施合同所规则的拖带职责,承拖方有必要为拖船配备拖航作业所需求的索具和相关设备,并在约好的时刻和地址,使拖船做好适拖预备。
(2)担任拖航作业的指挥
拖航作业的指挥一般由承拖方行使。承拖方应担任拖船与被拖物之间的接拖和摆脱,确保拖航安全。在拖航过程中,假如被拖物和拖船松脱,拖船对被拖物应负看护和救助之责,而且不得恳求救助酬劳,除非此种看护和救助超出了合同规则的规模。
(3)尽速遣航
所谓尽速遣航是指承拖方应按合同约好的航线或习惯上的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被拖物尽快地、安全地从起拖地拖至意图地,在此期间,不该发作不合理的延误或不合理绕航。
(二)被拖方的根本职责
1、按合同约好向承拖方提交被拖物并使之适拖
被拖方应严厉依照合同所约好的时刻、地址和办法,将被拖物提交给承拖方并在起施前和起拖其时,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况,并向承拖方照实阐明被拖物的状况,供给有关验船组织签发的被拖物合适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
2、遵守拖船船长的指挥
假如合同约好拖航作业由承拖方指挥,则被拖物上的人员应承受拖船船长的指挥,并给拖船以必要的合作。
3、承受被拖物
在拖航作业完成后或发作合同所约好的状况因此须在途中某一安全地址交给被拖物时,被拖方应及时承受被拖物,不然,应按合同规则的费率付出滞期费,并补偿因此而给承拖方所形成的丢失。当然,假如被拖方是因恶劣气候或其他可免责的原因所形成的,被拖方也可免付滞期费用并免予补偿由此所形成的丢失。
4、付出拖航费及其他费用
被拖方应按合同所规则的时刻、地址、办法和费率,向承拖方付出拖航费及其他费用。所谓其他费用是指按合同规则应由被拖方付出的费用,例如被拖物的港务费、引航费、署理费、运河通行费、保险费、为拖带被拖物而雇佣拖船所发作的辅佐拖轮服务费,为防止在拖带过程中磕碰第三方而进行投保所付出的第三方职责保险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应由被拖方付出。
四、海上拖航中所发作的损害补偿职责
(一)海上拖航的职责准则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62条的规则,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补偿职责,实施过错职责制。在这种职责准则下,采纳下列补偿办法:
1、丢失由拖航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所形成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当补偿职责;
2、丢失由两边过错所形成,两边按各自过错程度份额负补偿职责;
3、因为承拖方和被拖方的过错,形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产业丢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应负连带职责。
假如合同没有相反约好,一方连带付出的补偿超越其应当承当的份额,对另一方有追偿权。
(二)关于承拖方免责问题的恣意性标准
在国际上所通行的拖航合同中,关于承拖方能否享用过错免责的问题,规则不尽相同。有的合同格局规则,承拖方在海上拖航过程中可享用与承运人在海上运送过程中相同的免责权力。也有的合同格局(如日本航运交易所的承揽式拖航合同和我国拖轮公司日租式拖航合同乃至规则,对被拖物和第三方所遭受的全部丢失,即便是因为拖船全部人或拖船船员或拖船上其他工作人员(包含引航员)的过错,或因为拖航设备的潜在缺点所形成的,均由被拖方承当职责。
考虑到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海商法也把承拖方的免责权力作为恣意性标准加以规则。我国《海商法》第162条规则,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丢失是由下列原因之一所形成的,承拖方不负补偿职责:
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许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署理人在驾驭拖轮或办理拖轮中的过夫;
2、拖轮在海上救助人命或妄图救助人命或产业时的过错。
《海商法》中的上述条款归于恣意性标准,答应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改变。换言之,上述两项免责规则仅在合同没有约好或没有不同约好时适用。
海上拖航合同,就法令性质而言,是一种由承托方供给拖力以完成将被拖物从一地移至另一地的一种劳务合同。
海上拖航合同与其他有关合同相比较,既有相同之点,又有不同之处。
(一)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送合同的异同
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送合同的相同点在于:合同的客体都是劳务。无论是海上拖航合同仍是海上运送合同,缔结合同的意图都是为了完成货品或相关物品的移位。可是,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送合同相比较,又有两点重要的不同:
1、船只的作用不同
在海上货品运送状况下,承运人所供给的船只是一种运送东西,换言之,邮寄人所邮寄的货品终究要被装在由承运人所供给的船上而运至意图港。但在海上拖航状况下,承拖人所供给的船只仅仅是一种拖带东西,被拖物并不装于船上,而是以专用索具或特定设备,将被拖物或装载了货品的驳船等与承拖人所供给的船只相联合。
2、合同所规则的权力和职责的内容不同
在海上货品运送合同项下,承运人除了应供给适航船只之外,还应承当管货之责,这一职责被贯穿在对货品的装载、搬移、积载、运送、保管、照顾和卸载等各个环节,承运人在任何一个环节上没有做到妥善和慎重,都归于对合同的违背。但是,在海上拖带状况下,承拖方只供给拖力,而不承当对被拖物或其上所载货品的照顾之责。
当然,这儿所说的承拖方不承当管货之责,是指朴实的海上拖带而言,假如拖轮全部人用拖轮拖带其自有的驳船或运营的驳船或租来的驳船载运货品,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这种行为将被视为海上货品运送行为,这种合同称为拖驳运送合同。从另一个视点来讲,当拖船与被拖的驳船或运营的驳船为不同的人全部或由不同的人所运营时,其间便存在两层合同联系:对拖船全部人和驳船全部人而言,归于拖航合同联系;而对驳船全部人和驳船上所载货品的全部人来讲,则归于运送合同联系。
(二)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雇佣救助合同的异同
所谓海上雇佣救助合同,是指在被救产业全部人的指挥下,由救助人供给救助服务,不管救助成功与否,均须按合同所规则的费率付出酬劳的合同。海上雇佣救助的表现办法一般也是海上拖航。
海上雇佣救助与海上拖航有两个共同点:首要,二者都归于供给海上劳务;其次,都是按拖船的使用时刻核算酬劳。
海上雇佣救助与海上拖航的不同点在于:榜首,海上劳务的性质不同。海上拖航的性质是供给拖力,以完成被拖物的移位,而海上雇佣救助中所指的拖带尽管与传统海难救助法中所指的无作用—无酬劳救助办法不同,但就其实质而言,依然归于救助行为。第二,施行拖带行为的条件不同。在海上拖航状况下,被拖船只或物体并非处于危险之中,而在以海上雇佣救助为意图的拖带活动中,被拖的船只或物体则处在危险傍边。
二、海上拖航合同的缔结与免除
(一)合同的缔结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56条的规则,海上拖航合同应以书面办法缔结,合同的内容首要包含承拖方和被拖方的称号和居处、拖轮和被拖物的称号和首要标准、拖轮马力、起拖地和意图地、起拖日期、拖航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合同的免除
海上拖航合同的免除有以下两种状况:
1、起拖前免除
在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不能归责于两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实施,当事两边均可以免除合同。在此种状况下,因为不存在当事方的过错问题,因此相互之间不负补偿职责。假如合同中没有别的约好,拖航费现已付出的,承拖方应该将其退还给被拖方。
2、起拖后免除
起拖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两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持续实施的,两边也相同可以免除合同,而且相互不负补偿职责。即便在没有免除合同的状况下,假如在途中因为前述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意图地的,承拖方可以在意图地的附近地址或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地址,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其署理人,而且视为现已实施了合同(合同还有规则者在外)。
三、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
(一)承拖方的权力和职责
1、承拖方的权力
作为承拖方,有两项根本的权力:一项权力是拖航费恳求权,即按合同约好的费率收取拖航费;另一项权力是对被拖物的留置权,即:当被拖方未按合同约好付出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有权留置处在其占有下的被拖物。
2、承拖方的根本职责
(1)按合同约好供给拖船并使之适航、适拖
所谓按合同约好供给拖船,其意义是:假如合同中未就代替拖船作出约好,则承拖方只能向被拖方供给合同中所约好的拖船,未经被拖方赞同,不得以其他拖船代替。
承拖方所供给的拖船须满意两个条件:
首要,要使拖船适于航行。
详细地讲,有必要使拖船在全体强度上可以抵挡航次中一般呈现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危险;有必要妥善地为拖船配备帆海所必要的设备或文件;有必要适当地为拖轮配备船员;有必要为拖船配备必要的供应品,例如粮食、药品、淡水或其他物资。
其次,要使船只适于拖带被拖物。
为了实施合同所规则的拖带职责,承拖方有必要为拖船配备拖航作业所需求的索具和相关设备,并在约好的时刻和地址,使拖船做好适拖预备。
(2)担任拖航作业的指挥
拖航作业的指挥一般由承拖方行使。承拖方应担任拖船与被拖物之间的接拖和摆脱,确保拖航安全。在拖航过程中,假如被拖物和拖船松脱,拖船对被拖物应负看护和救助之责,而且不得恳求救助酬劳,除非此种看护和救助超出了合同规则的规模。
(3)尽速遣航
所谓尽速遣航是指承拖方应按合同约好的航线或习惯上的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被拖物尽快地、安全地从起拖地拖至意图地,在此期间,不该发作不合理的延误或不合理绕航。
(二)被拖方的根本职责
1、按合同约好向承拖方提交被拖物并使之适拖
被拖方应严厉依照合同所约好的时刻、地址和办法,将被拖物提交给承拖方并在起施前和起拖其时,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况,并向承拖方照实阐明被拖物的状况,供给有关验船组织签发的被拖物合适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
2、遵守拖船船长的指挥
假如合同约好拖航作业由承拖方指挥,则被拖物上的人员应承受拖船船长的指挥,并给拖船以必要的合作。
3、承受被拖物
在拖航作业完成后或发作合同所约好的状况因此须在途中某一安全地址交给被拖物时,被拖方应及时承受被拖物,不然,应按合同规则的费率付出滞期费,并补偿因此而给承拖方所形成的丢失。当然,假如被拖方是因恶劣气候或其他可免责的原因所形成的,被拖方也可免付滞期费用并免予补偿由此所形成的丢失。
4、付出拖航费及其他费用
被拖方应按合同所规则的时刻、地址、办法和费率,向承拖方付出拖航费及其他费用。所谓其他费用是指按合同规则应由被拖方付出的费用,例如被拖物的港务费、引航费、署理费、运河通行费、保险费、为拖带被拖物而雇佣拖船所发作的辅佐拖轮服务费,为防止在拖带过程中磕碰第三方而进行投保所付出的第三方职责保险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应由被拖方付出。
四、海上拖航中所发作的损害补偿职责
(一)海上拖航的职责准则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62条的规则,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补偿职责,实施过错职责制。在这种职责准则下,采纳下列补偿办法:
1、丢失由拖航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所形成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当补偿职责;
2、丢失由两边过错所形成,两边按各自过错程度份额负补偿职责;
3、因为承拖方和被拖方的过错,形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产业丢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应负连带职责。
假如合同没有相反约好,一方连带付出的补偿超越其应当承当的份额,对另一方有追偿权。
(二)关于承拖方免责问题的恣意性标准
在国际上所通行的拖航合同中,关于承拖方能否享用过错免责的问题,规则不尽相同。有的合同格局规则,承拖方在海上拖航过程中可享用与承运人在海上运送过程中相同的免责权力。也有的合同格局(如日本航运交易所的承揽式拖航合同和我国拖轮公司日租式拖航合同乃至规则,对被拖物和第三方所遭受的全部丢失,即便是因为拖船全部人或拖船船员或拖船上其他工作人员(包含引航员)的过错,或因为拖航设备的潜在缺点所形成的,均由被拖方承当职责。
考虑到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海商法也把承拖方的免责权力作为恣意性标准加以规则。我国《海商法》第162条规则,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丢失是由下列原因之一所形成的,承拖方不负补偿职责:
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许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署理人在驾驭拖轮或办理拖轮中的过夫;
2、拖轮在海上救助人命或妄图救助人命或产业时的过错。
《海商法》中的上述条款归于恣意性标准,答应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改变。换言之,上述两项免责规则仅在合同没有约好或没有不同约好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