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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05:36

一、根本案情
被告人方某峰:男,27岁,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县人民武装部独立连副连长。
1997年4月10日,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方某峰犯有重婚罪,向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申述。
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9年11月,被告人方某峰参军入伍后与客籍同村女青年王某爱情。1993年7月27日,方某峰与王某在客籍按当地习俗举办了成婚典礼。其时,因被告人方某峰未到成婚年龄(距婚姻法规则的成婚年龄差4个半月),故未到成婚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手续。尔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次年,王某生一女孩。1995年8月,被告人方某峰结识了部队驻地邻近的小学教师李某。1996年2月10日,被告人方某峰与李某挂号成婚,并于1996年末生一女孩。后王某向部队揭发方某峰重婚。
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以为:被告人方某峰与王某之间构成现实婚姻关系,其在与王某的现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李某挂号成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则,于1997年6月23日判定如下:
被告人方某峰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方某峰不服,以其与王某之间不是现实婚姻,而是不合法同居为由,向解放军兰州军区军事法院提出上诉。
我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军事法院经审理以为:上诉人方某峰与王某同居时,因方某峰未到成婚年龄,不契合法定成婚条件,因而,方某峰与王某归于不合法同居,不能确定为现实婚姻,对方某峰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我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军事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则,于1998年1月15日判定如下:
1.吊销南疆军事法院以重婚罪对上诉人方某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刑事判定;
2.被告人方某峰无罪。
二、首要问题1.被告人方某峰与王某之间是否构成现实婚姻关系?
2.现实婚姻能否作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三、裁判理由现实婚姻是未经依法挂号,首要在乡村存在的一种实际上的男女婚姻关系。
我国具有几千年封建前史,加之地域宽广,贫困地区较多,交通不便,人们的法制观念淡漠。长期以来,一向存在着因爸爸妈妈作主等原因,男女双方不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现象,其间有的契合法定成婚条件,且共同日子时刻较长,有的还生有子女。对此,建国以来,咱们一向供认此种关系为现实婚姻关系。在确定重婚罪时,也一向把现实婚姻作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即两次婚姻中,只需有一次现实婚姻,一次挂号成婚,就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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