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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女应平等享受征地补偿款分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09:18
乡村夫妻离婚了,户口没迁出,村里的征地补偿款该不该由于是离婚人员而有所区别|?以下是听讼网小编收集到的一个事例及剖析,期望对您有协助。
案情:
原告易某由于与A村B组乡民杨某成婚,于1999年11月5日将户口迁入A村B组至今,并在A村B组承揽了土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所规则的土地家庭承揽联系。C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依法征收A村B组土地,并于2010年4月由C市国土资源局公布了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布告。征地补偿款下发至被告A村委会后,被告A村B组召开了乡民代表会议评论分配计划,决议常住人口按人均87200元予以分配。原告易某于2010年7月23日与A村B组乡民杨某离婚,被村里列为“离婚人员”,二被告以此为由只给其分配人均分配款的70%即61040元。原告对此分配计划不服,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87200元。
审判成果:
法院审理以为,原告易某因婚迁将户籍迁入A村B组,迁入后其户籍一直在A村B组,系该组的常住人口,且在A村B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所规则的土地家庭承揽联系,其具有被告A村B组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历,当然应相等享用征地补偿款分配。二被告掠夺其相等分配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遂判定被告C市D乡A乡民委员会,C市D乡A村第八乡民小组向“离婚女”易某给付土地补偿费8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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