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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档案丢失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19:32

咱们知道,假设用人单位在社保局为劳作者交纳社保的,是有档案的,劳作者能够查询,社保档案与自己的缴费年限密切相关。那么,假设社保档案丢掉怎么办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社保档案资料一般在当地劳作行政部门和档案馆都有存档的资料。 假设是个人人事档案就扎手些了,要向当地劳作行政部门咨询何处能够从头建档,从头建档所需的资料等。假设无法供给人事档案中的工龄资料,退休时只能依照实践交纳社保记载处理养老金核准手续。
社会保险事务档案处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标准社会保险事务档案处理,保护社会保险事务档案实在、完好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依法经办养老、医疗、赋闲、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社会保险事务档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社会保险事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在处理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直接构成的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资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载。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担任社会保险事务档案处理作业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担任社会保险事务档案的处理作业,并承受档案行政处理部门的事务辅导。
社会保险事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会集保存。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装备专门的处理人员和必要的设备、场所,保证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装备习惯档案现代化处理要求的技能设备。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使用、移送、判定、毁掉等处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事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寄存,谨防毁损、丢失和泄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构成的记载、根据、根据,依照《社会保险事务资料归档规模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搜集、收拾、立卷、归档,保证归档资料的完好、安全,不得假造、篡改。
第八条
社会保险事务档案分类应当依照社会保险事务经办的规则和特色,以便利归档收拾和检索使用为准则,选用“年度—事务环节”或“年度—险种—事务环节”的办法对社会保险事务资料进行分类、收拾,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卷内目录、檀卷目录、备考表等。担任档案处理的组织应当对接纳的档案资料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收拾、编号、入库保管,并及时编制索引目录。
第九条
社会保险事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时两类。定时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事务档案的详细保管期限依照《社会保险事务资料归档规模与保管期限》履行。
社会保险事务档案定时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社会保险事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构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端核算。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供给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对已到期的社会保险事务档案进行判定。
判定作业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相关担任人、事务人员和档案处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判定小组担任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判定中如发现事务档案保管期限区分过短,有必要持续保存的,应当从头确认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对通过判定能够毁掉的档案,编制毁掉清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存案,经社会保险经办组织首要担任人同意后毁掉。
未经判定和同意,不得毁掉任何档案。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派两人以上监督毁掉档案。监督人员要在毁掉清册上签名,并注明毁掉的方法和时刻。毁掉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依照有关规则,将永久保存的社会保险事务档案向同级国家归纳档案馆移送。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期限改正,并对直接担任的作业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给参保单位或许个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一) 不按规则归档或许不按规则移送档案的;
(二) 假造、篡改、藏匿档案或许私行毁掉档案的;
(三) 玩忽职守,形成档案丢失、毁损的;
(四) 违规供给、抄写档案,走漏用人单位或许个人信息的;
(五)违背社会保险事务档案和国家档案法令、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各类社会保险事务档案中触及管帐、电子文档等档案资料,国家有特别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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