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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是否需要扩大重婚罪的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08:38

在这次婚姻法的修正过程中,关于“包二奶”的现象是否有必要通过法令手段予以冲击,怎么冲击,是否有必要规则为重婚罪等,成了社会各界广泛重视的热点问题。我以为,对“包二奶”的现象应当通过法令途径予以冲击,但详细的立法规划值得研讨。
按照现在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则,重婚罪有两种景象:一是,有爱人者又与别人挂号成婚,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挂号成婚;二是,有爱人者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但是在实践中,“包二奶”者很少有去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挂号的,并且多数人也并不揭露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日子,有的人甚至在生了几个孩子之后都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因而这种行为在现在尚不能以重婚罪予以处理。而这种行为现在比较遍及,严重破坏了家庭、社会的安稳,据此,许多学者呼吁在婚姻法中应当扩展重婚罪的概念外延,然后严厉冲击“包二奶”的现象。
我以为,实际中存在的一些“包二奶”的行为,的确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计划生育,也形成许多家庭决裂,因而对此种行为应当通过法令手段予以制裁。但是,在婚姻法中扩展重婚罪的概念,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我个人不赞同这种观点,首要理由是:
榜首,婚姻法在性质上归于民事法令领域,在本质上仍然归于私法,归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在婚姻法中只能规则与婚姻有关的民事法令结果问题,而不宜规则罪名与惩罚。即使的确有必要对实践中存在的“包二奶”问题加以制裁,也应当通过修正刑法或许由全国人大通过公布单行的刑事法令加以处理。如果在婚姻法中对刑事问题作出规则,那么法院引证婚姻法这样一种民事法令进行科罪量刑,则明显是不恰当的。
第二,对“包二奶”的行为按重婚罪处理,还存在一个法令上需求处理的问题,即与婚姻的概念相冲突。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则,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任何一种婚姻都有必要契合法定的本质要件与方式要件。惟其如此,才干发生婚姻联系。因而,成婚有必要通过挂号,没有处理挂号手续的就不是合法婚姻,而是不合法同居联系(由于我国现在现已撤销了现实婚姻制度),在新婚姻法中称为无效婚姻。既然是无效婚姻,也就不能称其为婚姻。所以,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或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包二奶”行为,既不契合法定的本质要件,也不契合法定的方式要件,因而并不是一种婚姻。若在刑法中将其作为重婚罪处理,则明显与民法中的婚姻制度不和谐,由于这种不合法同居联系不能称为婚姻。我以为,在将来立法中,应当将刑法中的重婚罪与民法中的婚姻制度予以和谐,行将刑法中重婚罪的罪名从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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