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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11:12

一 提交资料
请求陈述(包含上年度的事务运营状况、资金来源和运用状况、所请求外债额度的依据和资金用处等);
境外总行或区域处理部同意的对我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
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供给上年度境内兼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应供给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境内营业性分支组织上年度兼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有人民币事务的还须独自供给外汇财务报表);
短期外债处理行在向所在地外汇局请求短期外债目标时,还应供给其上级行授权文件,并附各成员行提出的短期外债目标需求方案、各成员行填写的《境内外资银行请求短期外债目标状况表》和有关财务报表;
与请求人流动性需求或资金用处有关的证明资料。
二 注意事项
实施余额处理。短期外资银行余额每日末均不得超过短债目标;
除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在同一法人银行50万美元(含)以下非居民个人存款以及经外汇局同意以非居民名义开立的各类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余额定,金融组织其他各种形式的短期对外负债均应归入短期外债目标操控的规模;
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组织后,由该法人组织经过注册的分局(外汇处理部)向国家外汇处理局请求继承原短期外债处理行或境内一切分行的短期外债目标;
除境内外资银行外,其他境内外资金融组织短期外债,参照同类中资金融组织的相关处理办法;
每年2月底之前,境内外资银行须向外汇局提出关于本年度短期外债余额的请求;凡接到各有关分局告诉后10个工作日内仍没有提出请求的,则以上年度核定的目标作为改行本年度目标;
短期目标清晰后,境内外资银行能够依据事务需求在年度内向我处理部请求一次调整;
主陈述行可在各成员行之间调剂分配目标。其一切境内分支每日的实践短期外债总余额有必要操控在核定的目标规模之内;
我处理部自受理事务请求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上报总局的事务,我部自受理事务请求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检查结束并上报总局审阅;
在处理事务时,请求人应提交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我处理部对资料原件和复印件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审阅。事务处理结束后,关于事务请求书(表)等留存原件;其他资料未能留存原件的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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