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高薪不能替代养老保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20:36

案情简介:
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其时,在谈到薪酬待遇时,公司说:“董事会给你定的薪酬为1.2万元。不过,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薪酬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薪酬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处理,公司概不负责。”听了这话,赵博士心里策画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薪酬的确是够多的,可便是将来如果得了什么大病,或许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青多挣些钱,实惠。”作业今后,赵博士为了免除自己的后顾之虑,每月从薪酬中拿出1000元,向稳妥公司投了一份养老稳妥。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作业,也觉得很结壮多了。几个月后,因为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不合,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两边为此打到了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提出公司未给他交纳养老稳妥的问题,他以为,这是侵略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以为不为你交纳养老稳妥,是事前跟你讲好的。你已然干了,就阐明我们的协议现已达到,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现已向稳妥公司投了养老稳妥了吗?
案子剖析:
养老稳妥是国家为了保证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树立的一种社会保证制度,也是社会稳妥的一种。劳作法规则的社会稳妥,不同于稳妥公司的金融稳妥,首要差异在于: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作劳作联系时,劳作者应享有的权力,但后者却不是;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作者有必要依法参与,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与,完全凭企业或劳作者自愿。所以,赵博士自己向稳妥公司投保的养老稳妥,不能替代社会稳妥中的养老稳妥。
依据劳作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则: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有必要依法参与社会稳妥,交纳社会稳妥费。”这阐明,参与社会稳妥,交纳社会稳妥费不但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也是劳作者的责任。它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的一起责任。
因而,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替代员工的养老稳妥,是违背法律规则的。它不但应该依法为员工交纳养老稳妥,还应该一起交纳赋闲稳妥。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