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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震洲纸业有限公司兼并改破产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04:00
发布部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文号:银办函[2001]123号国家经贸委办公厅:你办公厅《关于寻求<关于浙江震洲纸业有限公司吞并改破产有关问题的请示>定见的函》(国经贸厅企改函[2001]110号文,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讨,现函复如下:一、民丰公司吞并浙江震洲纸业有限公司是企业两边在自愿基础上,经过必定程序申报,经全国企业吞并破产和员工再就业作业领导小组检查赞同,列入1998年全国企业吞并计划。到1999年末,有关债务银行按协议免息6507万元。2000年进入还款期,但民丰公司及部属的浙江民丰震洲纸业有限公司均未按协议归还银行贷款。浙江震洲纸业有限公司被吞并后改破产,首要应当制定破产计划,并就有关债务债务与有关债务银行和财物办理公司进行洽谈。但有关债务银行和财物办理公司至今没有收到民丰震洲纸业有限公司破产计划,该企业也没有就吞并前后债务债务的处理与有关债务银行和财物办理公司进行洽谈。 因而,我行暂不赞同你委提出的有关破产企业金融债务的处理定见。主张由你委催促当地企业吞并破产和谐小组和有关债务银行、财物办理公司赶快制定破产计划,依照地方政府处理一块、民丰企业承当一块、银行核销一块的准则,由三方面一起承当变革本钱,妥善处理有关债务债务。待破产计划获得一致定见后,我行和你委一起行文上报国务院。二、我行不赞同《请示》中提出的其他吞并改破产项目“参照震洲公司吞并改破产的有关准则作法”的定见。依据国阅[2000]23号文件规则,有关吞并项目确需调整为破产项目的,只能作为个案报国务院同意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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