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购房定金与认购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21:52
当购房者选中了想要的房子,发展商一般先要和您签一份《认购书》,约好所购房子的房号、单价、付款办法等内容,并约好应当在认购书签定后几日内到发展商或其指定的律师处签定正式购房合同。在签定认购书的一起,购房者还要交一笔钱,有的认购书称之为“定金”,有的称为“认购金”,还有的叫“诚意金”等等。这笔钱归于什么性质?假如购房者签了认购书又不想买了,发展商应不应该退款?
从法令视点而言,认购金与定金不尽相同。
签定认购书、交纳认购金不是法令规则的必经进程,而是房地产买卖范畴的一种习气做法,它一般是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子买卖的意向开始达到协议后、预备进一步洽谈前签定的暂时认购协议,一般的做法是在约好所选房号、面积、房子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好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付出认购金即获得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在约好的时刻内,卖方不得将该房子售予别人,如买方决议不购买,卖方应将认购金交还;但假如买方超越规则期限今后才决议不购买,认购金就作为对卖方保存房号期间丢失的补偿,不退给买方。因而认购金有时也被称为诚意金。
定金与认购金不同,定金是一种合同实行的担保,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则,签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实行合同的担保,假如收受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方违约,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因而,假如购房者交了定金之后改动主见决议不买,发展商有权以购房者违约为由不退定金;假如发展商将房子卖给别人,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别的,假如购房者在认购书规则的时限内去与发展商签定合同,但因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的详细条款两边存在争议,不能达到一致意见,致使购房者不能购买认购房子的,发展商应当交还定金。
对购房者来说,为了防止损失认购金或定金,能够选用以下办法:一是不要急于在签定认购书时立刻交钱,给自己留几天考虑的时刻;二是在认购书中书面约好,假如购房者决议抛弃认购的房子,发展商应当将定金或认购金交还。假如时刻答应,应当请专业人士检查合法性后再做终究决议。
从法令视点而言,认购金与定金不尽相同。
签定认购书、交纳认购金不是法令规则的必经进程,而是房地产买卖范畴的一种习气做法,它一般是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子买卖的意向开始达到协议后、预备进一步洽谈前签定的暂时认购协议,一般的做法是在约好所选房号、面积、房子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好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付出认购金即获得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在约好的时刻内,卖方不得将该房子售予别人,如买方决议不购买,卖方应将认购金交还;但假如买方超越规则期限今后才决议不购买,认购金就作为对卖方保存房号期间丢失的补偿,不退给买方。因而认购金有时也被称为诚意金。
定金与认购金不同,定金是一种合同实行的担保,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则,签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实行合同的担保,假如收受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方违约,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因而,假如购房者交了定金之后改动主见决议不买,发展商有权以购房者违约为由不退定金;假如发展商将房子卖给别人,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别的,假如购房者在认购书规则的时限内去与发展商签定合同,但因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的详细条款两边存在争议,不能达到一致意见,致使购房者不能购买认购房子的,发展商应当交还定金。
对购房者来说,为了防止损失认购金或定金,能够选用以下办法:一是不要急于在签定认购书时立刻交钱,给自己留几天考虑的时刻;二是在认购书中书面约好,假如购房者决议抛弃认购的房子,发展商应当将定金或认购金交还。假如时刻答应,应当请专业人士检查合法性后再做终究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