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10:01跟着近年来土地财物价值的日益显化,土地权利问题逐步成为咱们不得不直面的社会热门和焦点问题。当时实践中,我国团体土地一切权存在着主体不到位、权利义务不清楚的问题,近年两会期间屡有代表或委员提出把团体土地的一切权固定给农人的主张或提案。可是,把土地团体一切清晰为农人个人一切,就突破了我国实施的土地公有制,触及我国宪法及相关法令中有关规则的方向性调整。我不赞同这种急进的作法,乡村土地产权准则改革仍是应当在宪法和法令的结构内依法稳步推动,其着眼点应在于尽力探究农人团体土地一切权完成的多种形式,关键是合理界定团体土地一切权的行使主体。
现行准则结构下的团体土地一切权行使主体及其面对的窘境
我国实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第10条确认了国家一切和团体一切这两种土地一切权准则,作为我国一切制联系的重要内容。《土地办理法》关于两种土地一切权的行使主体作了进一步规则,国有土地一切权的行使主体比较清晰且在实践中没有太多争议,即依据该法第2条,国家一切土地的一切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团体土地一切权的行使主体比较复杂,《土地办理法》第10条规则了不同情况下相应的行使主体: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许乡民委员会运营、办理;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许乡民小组运营、办理;现已归于乡(镇)农人团体一切的,由乡(镇)乡村团体经济组织运营、办理。
目前我国团体土地一切权的行使主体准则是前史的产品。人民公社时期,我国乡村团体一切制实施的是“三级一切,队为根底”,出产队是乡村出产、分配和分配团体产业的基本单位;家庭承包制后,本来的出产小队变为乡民小组,出产大队改为村委会;而城镇土地团体一切则更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系的产品。可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跟着土地长时间承包给农户播种,出产队不再从事出产运营和分配,作为土地一切权代表的权利大大弱化;而旧体系废弃后,乡(镇)农人团体经济组织大多现已不存在,本来镇属的团体土地要么由镇办团体一切制企业占有,要么由城镇人民政府行使一切权。这就简单形成团体土地一切权行使主体的“缺位”或“越位”:不少乡(镇)还保存必定数量的镇属团体土地,既不办国有土地证,事实上又不归于基本农田,名为团体一切,实为政府一切和运营;村委会代替村经济组织和乡民小组行使团体土地一切权成为遍及景象,如村委会对全村土地进行一致调整,掌管团体土地一切权证,一致分配土地征用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