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00:17
依据《合同法》规则,建造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当以下职责:
一、做好施工前的全部准备工作,保证建造承包单位按时进入施工现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则“发包人未按约好的时刻和要求供给原资料、设备、场所、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能够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罢工、窝工损失赔偿。
二、向承包人供给契合质量的资料、设备,因供给的资料质量存在瑕疵和供给的设备不契合要求而延误工期,形成质量职责的,应承当职责(《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三、对工程质量、进展进行检查。《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则,发包人在不阻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能够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展、质量进行检查。
四、安排检验。建造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安排检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则“建造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依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检验规范和质量检验规范进行检验。”
五、付出价款,接纳工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十项指出“检验合格的,发包人应当依照约好付出价款并接纳建造工程。”
六、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结的建造工程项目,经检验合格,付出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造工程效益。《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项指出“建造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
一、做好施工前的全部准备工作,保证建造承包单位按时进入施工现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则“发包人未按约好的时刻和要求供给原资料、设备、场所、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能够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罢工、窝工损失赔偿。
二、向承包人供给契合质量的资料、设备,因供给的资料质量存在瑕疵和供给的设备不契合要求而延误工期,形成质量职责的,应承当职责(《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三、对工程质量、进展进行检查。《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则,发包人在不阻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能够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展、质量进行检查。
四、安排检验。建造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安排检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则“建造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依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检验规范和质量检验规范进行检验。”
五、付出价款,接纳工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十项指出“检验合格的,发包人应当依照约好付出价款并接纳建造工程。”
六、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结的建造工程项目,经检验合格,付出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造工程效益。《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项指出“建造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