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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台,外国人婚姻登记所需材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03:12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法令》(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二款 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裔处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机关。
提交资料清单:
1、内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许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托付评判人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由就事人员供给)。
当事人无爱人声明或许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用(下同)(由就事人员供给)。
3、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许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组织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由就事人员供给)。
4、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或许其他有用游览证件;
(2)自己在台湾地区寓居的有用身份证件;
(3)经台湾公证组织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由就事人员供给)。
5、出国人员、华裔:
(1)自己的有用护照;
(2)寓居国公证组织或许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证
明(由就事人员供给)。
6、外国人:
(1)自己的有用护照或许其他有用的世界游览证件;
(2)所在国公证组织或许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许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自己无爱人的证明;或许所在国驻华使(领
)馆出具的自己无爱人证明(由就事人员供给)。
与我国无外交联系的国家出具的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我国均有外交联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我国驻第三国使(领)认证,或许经第三国驻华使(领)
馆认证。
收费根据及规范:
1、婚姻登记免费
2、档案保管费250元/套(苏价费函[200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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