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折抵刑期可以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01:13
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安司法机关是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押的。当事人的犯罪过为,是需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定的,人民法院需求确认刑期。那么,拘押折抵刑期能够吗?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刑法》第四十一条 控制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处控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时分,之前拘押的期限能够折抵刑期。控制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而拘押是能够折抵刑期的,但只限于控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从头核算拘押期限的景象:
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则》的规则,遇有下列状况不计入原有侦办拘押期限,即从头核算拘押期限:
1. 在侦办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重要罪过的,自发现之日起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则从头核算侦办拘押期限。从头核算侦办拘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议,无需人民检察院同意,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存案。
2. 公安机关补充侦办结束移交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从头核算检查期限。
3.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办的案子,补充侦办结束移交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从头核算审理期限。
4. 人民法院改动统辖的案子,从改动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子之日起从头核算审理期限
5.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的案子,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子之日起,从头核算审理期限。
6. 简易程序转为一般程序的案子,审理期限应当从决议转为一般程序之日起核算。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无妨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刑法》第四十一条 控制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处控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时分,之前拘押的期限能够折抵刑期。控制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而拘押是能够折抵刑期的,但只限于控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从头核算拘押期限的景象:
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则》的规则,遇有下列状况不计入原有侦办拘押期限,即从头核算拘押期限:
1. 在侦办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重要罪过的,自发现之日起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则从头核算侦办拘押期限。从头核算侦办拘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议,无需人民检察院同意,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存案。
2. 公安机关补充侦办结束移交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从头核算检查期限。
3.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办的案子,补充侦办结束移交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从头核算审理期限。
4. 人民法院改动统辖的案子,从改动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子之日起从头核算审理期限
5.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的案子,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子之日起,从头核算审理期限。
6. 简易程序转为一般程序的案子,审理期限应当从决议转为一般程序之日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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