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发现仓储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又未尽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17:07
依《合同法》第384条规则,保管人经过检验发现仓储物有与合同约好不符的景象,应当及时告诉存货人。未告诉存货人的,存货人能够推定检验成果在各方面都合格,因此在今后呈现仓储物瑕疵,可要保管人赔偿损失。告诉“及时”与否的规范应依详细景象而定,一般理解为保管方应在检验完毕后的合理期间内告诉。只要及时告诉存货人才能对检验成果及时查验,过火拖延的告诉将致使存货人无从判别其仓储物的瑕疵究竟是检验前本来就存在的仍是检验后才发作的,然后给保管人逃脱责任以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