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12:54
所谓交际特权和豁免权,是依照国际惯例,一个国家为保证驻在本国的交际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实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别权力和优待。这种特权和优待是建交国家之间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而作出的。一方面尊重了驻在国的主权和法令的庄严,另一方面又保证了差遣国的权力和两国之间的正常交际联系。为了确认外国驻我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交际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我国使馆代表其国家有效地实行职务,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6年9月5日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际特权与豁免法令》。该法令翔实规则了外国使馆享有的交际特权与豁免的内容,包含:
(1)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和使馆馆长交通工具上,运用差遣国的国旗或许国徽。
(2)使馆馆舍不受侵略。
(3)使馆馆舍免纳捐税。
(4)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略。
(5)使馆为公事意图能够与差遣国政府以及差遣国其他使馆和领事馆自在通讯。通讯能够选用悉数恰当办法,包含交际信使,交际邮袋和明码、暗码电信在内。
(6)使馆交游的公函不受侵略。
法令还就交际代表享有的特权与豁免专门作了规则:
(1)交际代表人身不受侵略,不受拘捕或拘留。
(2)交际代表的寓所不受侵略,并受保护。
(3)交际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4)交际代表免纳捐税。
(5)交际代表革除悉数个人和公共劳务以及军事责任。
法令还规则:
(1)与交际代表共同生活的爱人及未成年子女,假如不是我国公民的,享有与交际代表相同的那些特权与豁免。
(2)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爱人及未成年子女,假如不是我国公民而且不是在我国永久居留的,也根本享有与交际代表相同的那些特权与豁免。
(3)来我国拜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交际部长及其他具有平等身份的官员,享有该法令所规则的特权和豁免。等等。供认交际特权和豁免权的首要依据,不在于给予交际代表个人以利益,而在于保证代表国家的交际代表能有效地实行职务。本条规则,既保护了我国的主权和法令的庄严,又尊重了交际代表的国家,有利于和谐两国之间正常的交际联系。
享有交际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规模如下:
1、依照国际惯例,外国的国家元首(皇帝、国王、共和国主席、总统等)、政府首脑(总理、辅弼、部长会议主席等)以及交际部长享有悉数交际特权和豁免权。
2、依据《维也纳交际联系条约》的规则,(1)充当使馆馆长的交际代表(大使、公使、代理)以及陆、海、空军武官等,包含他们的爱人和未成年子女;(2)使馆的行政和技术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族,如非承受国国民而且不在该国持久居留的;(3)交际使差在实行职务时,不受任何方法的拘捕或拘禁。
3、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则和实践,除交际人员外,凡依照我国与各国所订条约、协议应享用若干特权和豁免的商务代表,也予以交际官待遇。
此外,下列人员经我国交际部核定,也得享用若干特权和豁免
(1)途经或许暂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交际官;(2)各国派来我国参加会议的代表;(3)各国政府来我国的高级官员;(4)依照国际条约应享用交际特权与豁免的其他人员,如依照联合国宪章规则享有特权和豁免的有关人员。
4、依照《维也纳领事联系条约))(197年我国参加该条约)的规则,领事代表(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以及声誉须事和其他领事馆人员)也享有必定的特权和豁免,但其司法豁免权低于交际人员。1963年《维也纳领事联系条约》第41条第一项规则:领事官员不得予以拘捕候审或拘押候审,但遇犯严峻罪过之景象,依主管司法机关之判决实行者不在此理。该条约于该条的第二、三项和第42条规则了对领事人员在刑事管辖方面的其他优遇。
享有交际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尽管享有人身不行侵略和刑事管辖豁免等特权,他们违法不适用本法,但这决不意味着他们能够随心所欲,违犯我国法令。他们应当尊重和恪守我国的法令。《维也纳交际联系条约》第41条第一项规则:在不阻碍交际特权与豁免之景象下,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均负有尊重承受国法令规章的责任。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的责任。所以,享有交际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违法,我国尽管不能行吏刑事管辖权,可是能够经过交际途径加以处理。也就是说,享有交际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不能依照司法程序对他们进行搜寻、拘留、拘捕、申述以及科罪、判刑和实行惩罚,而只能经过交际途径处理。例如,要求差遣国召回,或许主张差遣国依法处理;宣告其为不受欢迎人员或许不能承受。《维也纳交际联系条约》第9条规则:
一、承受国得随时不具解说告诉差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交际职工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工为不能承受。遇有此景象,差遣国应酌量状况召回该员或中止其在使馆中之职务。任何人员得于其抵达承受国国境前,被宣告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承受
二、如差遣国回绝或不在适当期间内实行其依本条第一项规则所负责任,承受国得回绝供认该员为使馆人员。交际人员一旦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须当即中止在承受国实行职务,而且有必要脱离该国。假如他回绝脱离,承受国政府则能够设法强制实行其决议。
(文章来源于网络)
(1)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和使馆馆长交通工具上,运用差遣国的国旗或许国徽。
(2)使馆馆舍不受侵略。
(3)使馆馆舍免纳捐税。
(4)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略。
(5)使馆为公事意图能够与差遣国政府以及差遣国其他使馆和领事馆自在通讯。通讯能够选用悉数恰当办法,包含交际信使,交际邮袋和明码、暗码电信在内。
(6)使馆交游的公函不受侵略。
法令还就交际代表享有的特权与豁免专门作了规则:
(1)交际代表人身不受侵略,不受拘捕或拘留。
(2)交际代表的寓所不受侵略,并受保护。
(3)交际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4)交际代表免纳捐税。
(5)交际代表革除悉数个人和公共劳务以及军事责任。
法令还规则:
(1)与交际代表共同生活的爱人及未成年子女,假如不是我国公民的,享有与交际代表相同的那些特权与豁免。
(2)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爱人及未成年子女,假如不是我国公民而且不是在我国永久居留的,也根本享有与交际代表相同的那些特权与豁免。
(3)来我国拜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交际部长及其他具有平等身份的官员,享有该法令所规则的特权和豁免。等等。供认交际特权和豁免权的首要依据,不在于给予交际代表个人以利益,而在于保证代表国家的交际代表能有效地实行职务。本条规则,既保护了我国的主权和法令的庄严,又尊重了交际代表的国家,有利于和谐两国之间正常的交际联系。
享有交际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规模如下:
1、依照国际惯例,外国的国家元首(皇帝、国王、共和国主席、总统等)、政府首脑(总理、辅弼、部长会议主席等)以及交际部长享有悉数交际特权和豁免权。
2、依据《维也纳交际联系条约》的规则,(1)充当使馆馆长的交际代表(大使、公使、代理)以及陆、海、空军武官等,包含他们的爱人和未成年子女;(2)使馆的行政和技术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族,如非承受国国民而且不在该国持久居留的;(3)交际使差在实行职务时,不受任何方法的拘捕或拘禁。
3、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则和实践,除交际人员外,凡依照我国与各国所订条约、协议应享用若干特权和豁免的商务代表,也予以交际官待遇。
此外,下列人员经我国交际部核定,也得享用若干特权和豁免
(1)途经或许暂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交际官;(2)各国派来我国参加会议的代表;(3)各国政府来我国的高级官员;(4)依照国际条约应享用交际特权与豁免的其他人员,如依照联合国宪章规则享有特权和豁免的有关人员。
4、依照《维也纳领事联系条约))(197年我国参加该条约)的规则,领事代表(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以及声誉须事和其他领事馆人员)也享有必定的特权和豁免,但其司法豁免权低于交际人员。1963年《维也纳领事联系条约》第41条第一项规则:领事官员不得予以拘捕候审或拘押候审,但遇犯严峻罪过之景象,依主管司法机关之判决实行者不在此理。该条约于该条的第二、三项和第42条规则了对领事人员在刑事管辖方面的其他优遇。
享有交际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尽管享有人身不行侵略和刑事管辖豁免等特权,他们违法不适用本法,但这决不意味着他们能够随心所欲,违犯我国法令。他们应当尊重和恪守我国的法令。《维也纳交际联系条约》第41条第一项规则:在不阻碍交际特权与豁免之景象下,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均负有尊重承受国法令规章的责任。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的责任。所以,享有交际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违法,我国尽管不能行吏刑事管辖权,可是能够经过交际途径加以处理。也就是说,享有交际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不能依照司法程序对他们进行搜寻、拘留、拘捕、申述以及科罪、判刑和实行惩罚,而只能经过交际途径处理。例如,要求差遣国召回,或许主张差遣国依法处理;宣告其为不受欢迎人员或许不能承受。《维也纳交际联系条约》第9条规则:
一、承受国得随时不具解说告诉差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交际职工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工为不能承受。遇有此景象,差遣国应酌量状况召回该员或中止其在使馆中之职务。任何人员得于其抵达承受国国境前,被宣告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承受
二、如差遣国回绝或不在适当期间内实行其依本条第一项规则所负责任,承受国得回绝供认该员为使馆人员。交际人员一旦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须当即中止在承受国实行职务,而且有必要脱离该国。假如他回绝脱离,承受国政府则能够设法强制实行其决议。
(文章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