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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银行信用证业务法律问题评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05:13

状况简介
笔者是一位长时间从事银行世界结算事务的金融工作者,从业进程中曾阅历并参加处理了一同银行信用证事务胶葛。1999年5月,本案第三人B银行连续收到南非N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共14份。其一起特点是: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均为南非MOONSTAR公司,受益人均为本案原告(出口商)中化进出口公司A分公司。一切信用证均为以本案第三人B银行(告诉行)为付款行的不行吊销的延期付款信用证,并注明受《跟单信用证一致常规》(UCP500)的束缚,付款日为提单签发日后180天。B银行向A公司告诉信用证后A公司供给了完全契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但1999年11月18日,被告对其间的两份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已许诺偿付的53万美元和未许诺偿付的22万美元,以进出口两边合谋诈骗而不是单据不符为由,征引“诈骗破例”常规回绝实行付款职责,致使本案第三人对原告的出口押汇借款无法回收,遂起讼争。终究在法庭掌管下以调停方法结案。笔者结合本案对银行信用证事务中的几个根本法令问题做简略分析。
法令分析
在绝大多数状况下,信用证亦称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LETTEROFCREDIT)。作为世界货物贸易中常见的结算和融资东西,它是跟着世界贸易活动的日渐活泼而开展起来的。
跟单信用证在全球的广泛运用迫切需要一个能为世界大多数银行和贸易商承受的一致规矩。现在施行的是1994年1月以世界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第500号出版物发布的《跟单信用证一致常规》(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鄯TARYCREDITS)简称UCP500。
虽然《跟单信用证一致常规》先后通过五次修订,其间许多详细的技能跟着局势的开展得以更新。但作为跟单信用证操作规矩的柱石——信用证独立笼统准则一向得以保存并逐渐得到稳固,成为世界银行界处理信用证事务的最根本准则。
信用证独立笼统准则会集体现在UCP500的第二条至第四条及第十七条、十八条、二十条中。概括地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只需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契合信用证的条款和要求,开证行就确认地承当信用证项下第一性而不是第二性的付款职责,确保付款而不管开证申请人的资信与财务状况以及是否破产或违约。正如UCP500第二条所言:“就本条文而言,文中运用的‘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以下称‘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好,凡由银行(开证行)按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自动,在契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则单据:(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付出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付出、承竞或议付该汇票”。该条在行文逻辑上虽属给信用证下的一般界说,但也清晰无误地提醒了信用证是开证行凭规则单据承当第一性付款职责的许诺这一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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