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21:26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6-12-22收效日期:2007-01-01发布部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06]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造兵团财务局:为完善现行建筑业经营税税收方针,加强建筑业经营税征收处理,现将建筑业经营税有关方针问题告诉如下:一、交税人供给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则确认经营税扣缴责任人:(一)建筑业工程实施总承揽、分包方法的,以总承揽人为扣缴责任人。(二)交税人供给建筑业应税劳务,契合以下景象之一的,不管工程是否实施分包,税务机关能够建造单位和个人作为经营税的扣缴责任人:1.交税人从事跨地区(包含省、市、县,下同)工程供给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交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处理税务挂号或暂时税务挂号的。二、建筑业交税人及扣缴责任人应按照下列规则确认建筑业经营税的交税责任发生时间和扣缴责任发生时间:(一)交税责任发生时间1.交税人供给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定书面合同,如合同清晰规则付款(包含供给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则的付款日期为交税责任发生时间;合同未清晰付款(同上)日期的,其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交税人收讫经营收入金钱或许获得讨取经营金钱凭据的当天。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没有开工时收到的金钱。对预收工程价款,其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工程形象进展按月确认的交税责任发生时间。2.交税人供给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定书面合同的,其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交税人收讫经营收入金钱或许获得讨取经营收入金钱凭据的当天。3.交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交税人出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经营收入金钱或许获得讨取经营收入金钱凭据的当天。4.交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搬运的当天。(二)扣缴责任发生时间建造方为扣缴责任人的,其扣缴责任发生时间为扣缴责任人付出工程款的当天;总承揽人为扣缴责任人的,其扣缴责任发生时间为扣缴责任人代交税人收讫经营收入金钱或许获得讨取经营收入金钱凭据的当天。三、交税人及扣缴责任人应按照下列规则确认建筑业经营税的交税地址:交税人供给建筑业应税劳务,其经营税交税地址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交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组织所在地主管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税。交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规模内供给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经营税交税地址需求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认。扣缴责任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经营税税款的解缴地址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扣缴责任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建筑业经营税税款的解缴地址为被扣缴交税人的组织所在地。四、交税人供给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供给建筑业应税劳务获得的悉数收入向其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交税申报,就其本地供给建筑业应税劳务获得的收入交纳经营税;一起,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供给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据,不然,应就其异地供给建筑业应税劳务获得的收入向其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交纳经营税。上述本地供给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交税人在其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统辖规模内供给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供给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交税人在其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统辖规模以外供给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五、本告诉自2007年1月1日起履行。此前与本告诉不符的一概以本告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