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别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11:24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的界别确定
新的一致合同法中没有合同纠纷的概念规则,可是,一般以为:合同纠纷,指签订合同的两边当事人之间,在实行合同责任,完成各自合同权力的过程中,因一方违背合同规则或另一方对合同权力的完成有贰言,从而使两边间的合同联系处于对立化、严峻化或剧烈化的一种不正常状况。合同纠纷是一种因违背
合同或对合同有贰言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本源一般是当事人有严峻误解或实行合同会显失公正。
划清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的边界,关于辨明罪与非罪的边界与及时、正确并有力地冲击欺诈犯罪活动,有重要意义。
(一)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边界的理论规范
关于划清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边界的规范问题,一直是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处理的问题。现在,在这个难题上专一能够根据的是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当时处理经济犯罪案件中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回答(试行)》(以下简称《回答》)。该《回答》对划清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边界的规范上主要有以下几点规则:
榜首,明知自己并无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和担保,以骗得资产为意图,采纳欺诈手法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得资产数额较大,应以欺诈罪追查刑事责任。个人有部分实行合同的才能或担保,虽通过尽力,但由于某些原因形成不能彻底实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公营单位或团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实行合同的才能,而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骗得资产为意图,采纳欺诈手法同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得资产数额较大,给对方形成严峻经济损失的,应按欺诈罪追查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假如通过对方讨取,已将所骗资产偿还的,能够在量刑上从宽。
第三,公营单位或团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实行合同的才能,但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用夸张实行才能的办法,获得对方信赖与其签订合同,合同收效后,虽为实行合同作了活跃的尽力,但未能彻底实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依照《回答》的上述规则,是把实行合同的才能作为区别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的规范,其主要是:(1)无实行合同的才能,欺诈对方的以合同欺诈罪论处;(2) 有部分实行合同的才能,但为了签约获利,夸张自己的履约才能,最终未能彻底履约的,以合同纠纷处理。但在实践中对这两者往往很难划清,如以“必定货源作欺诈的钓饵”与“有部分实行合同的才能”怎么划清;有的无货源(即不具备实行合同的才能)但签订合同后,活跃寻觅货源,设法实行合同,是否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