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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应该如何弥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07:55

亏本,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则,将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交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运营亏本补偿,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重要内容。补偿曾经年度亏本,指在管帐处理上,假如曾经各年的赢利总和为负,本年完结的赢利要首要补偿这部分亏本,其剩下部分作为应交税所得额,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
一、根本规则
企业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交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答应补偿的曾经年度亏本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本,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法令的规则将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交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十条)
企业在汇总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运营安排的亏本不得抵减境内运营安排的盈余。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企业交税年度发作的亏本,准予向今后年度结转,用今后年度的所得补偿,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越五年。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二、一般规则
(一)合伙企业亏本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伙人在核算其交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本抵减其盈余。
(摘自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第五条)
(二)技能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构成的亏本
企业技能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构成企业年度亏本,能够用今后年度所得补偿,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越5年。
(摘自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联接问题的告诉》第八条)
(三)跨境相关买卖监控与查询的处理要求
上述承当有限功用和危险的企业如呈现亏本,不管是否到达预备同期资料的规范,均应在亏本发作年度预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摘自国税函〔2009〕3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相关买卖监控和查询的告诉》第二条)
(四)重组事务亏本
1.一般性重组亏本规则
企业重组,除契合本告诉规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的外,按以下规则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发作其他法令方法简略改动的,可直接改动税务挂号,除还有规则外,有关企业所得税交税事项(包含亏本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责任)由改动后企业继承,但因居处发作变化而不契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在外。
企业兼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则处理:被兼并企业的亏本不得在兼并企业结转补偿。
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则处理: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本不得彼此结转补偿。
(摘自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第四条)
2.特殊性重组亏本规则
(1)企业兼并
企业兼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兼并发作时获得的股权付出金额不低于其买卖付出总额的85%,以及同一操控下且不需求付出对价的企业兼并,能够挑选按以下规则处理:
可由兼并企业补偿的被兼并企业亏本的限额=被兼并企业净财物公允价值×到兼并事务发作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时间限的国债利率。
(摘自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第六条)
《告诉》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则的可由兼并企业补偿的被兼并企业亏本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则的剩下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兼并企业补偿的被兼并企业亏本的限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的布告》第二十六条)
在企业吸收兼并中,兼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作改动的,能够持续享用兼并前该企业剩下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兼并前一年的应交税所得额(亏本计为零)核算。
(摘自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第九条)
(2)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一切股东按原持股份额获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动本来的本质运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作时获得的股权付出金额不低于其买卖付出总额的85%,能够挑选按以下规则处理:被分立企业未超越法定补偿期限的亏本额可按分立财物占悉数财物的份额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持续补偿。
(摘自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第六条)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作改动的,能够持续享用分立前该企业剩下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交税所得额(亏本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财物占分立前该企业悉数财物的份额核算。
(摘自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第九条)
(五)清算的补偿亏本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含以下内容:依法补偿亏本,承认清算所得
(摘自财税〔2009〕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第三条)
(六)财物丢失构成的亏本
企业境内、境外运营安排发作的财物丢失应分隔核算,对境外运营安排由于发作财物丢失而发作的亏本,不得在核算境内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物丢失税前扣除方针的告诉》第十二条)
企业实践财物丢失发作年度扣除追补承认的丢失后呈现亏本的,应先调整财物丢失发作年度的亏本额,再按补偿亏本的准则核算今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方法进行税务处理。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财物丢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处理方法>的布告》第六条)
(七)有关批复
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原为中外合资企业,经相关部分赞同,于2006年全体转让给珠海市煤气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成为珠海市煤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鉴于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仅仅股权发作改动,其法令主体、运营范围、财物和债权债务等并没有发作变化。经研讨,赞同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2006年及曾经年度发作的亏本,在税法规则的年限内,用今后年度发作的应交税所得额进行补偿。
(摘自国税函〔2009〕2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亏本补偿问题的批复》)
(八)境外所得的亏本补偿
在汇总核算境外应交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区域)建立不具有独立交税位置的分支安排,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核算的亏本,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区域)的应交税所得额,但能够用同一国家(区域)其他项目或今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则补偿。
(摘自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告诉》第三条)
(九)筹办期亏本
企业自开端出产运营的年度,为开端核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出产运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作筹办费用开销,不得核算为当期的亏本,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联接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则履行。
(摘自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第七条)
(十)兼并交税构成的亏本
企业集团撤销了兼并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后,到2008年末,企业集团兼并核算的累计亏本,归于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则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兼并成员企业(包含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下结转期限内,结转补偿。
企业集团应依据各成员企业到2008年末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状况,凡独自核算是亏本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持续补偿的亏本;盈余企业不参与分配。详细分配公式如下:
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本额=(某成员企业独自核算盈亏没有补偿的亏本额÷各成员企业独自核算盈亏没有补偿的亏本额之和)×集团公司兼并核算累计可持续补偿的亏本额
企业集团在依照第二条所规则的方法分配亏本时,应依据集团每年汇总核算中这些亏本发作的实践所属年度,承认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本额中详细所属年度及剩下结转期限。
企业集团依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员企业亏本额后,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本分配表》(见附件)并下发给各成员企业,一起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兼并交税后曾经年度没有补偿亏本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布告》)
(十一)房地产企业亏本
企业按规则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请求处理刊出税务挂号时,如刊出当年汇算清缴呈现亏本,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未呈现亏本,或虽然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呈现亏本,但在刊出之前年度已按税法规则补偿结束的,不履行本布告。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刊出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布告》第三条)
(十二)被出资企业运营亏本
被出资企业发作的运营亏本,由被出资企业按规则结转补偿;出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出本钱钱,也不得将其承以为出资丢失。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布告》第五条)
(十三)追补承认的亏本
亏本企业追补承认曾经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开销,或盈余企业经过追补承认后呈现亏本的,应首要调整该项开销所属年度的亏本额,然后再依照补偿亏本的准则核算今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则处理。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布告》第六条)
(十四)查增应交税所得额的亏本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则,税务机关对企业曾经年度交税状况进行查看时调增的应交税所得额,凡企业曾经年度发作亏本、且该亏本归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则答应补偿的,应答应调增的应交税所得额补偿该亏本。补偿该亏本后仍有余额的,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则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对查看调增的应交税所得额应依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有关规则进行处理或处分。
本规则自2010年12月1日开端履行。曾经(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则履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交税所得额补偿曾经年度亏本处理问题的布告》)
(十五)方针性搬家构成的亏本
企业曾经年度发作没有补偿的亏本的,凡企业由于搬家中止出产运营无所得的,从搬家年度次年起,至搬家完结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中止出产运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本结转补偿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家、边出产的,其亏本结转年度应接连核算。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方针性搬家所得税处理方法>的布告》第二十一条)
(十六)汇总交税构成的亏本
二级分支安排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合作总安排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安排施行税务查看,也能够自行对该二级分支安排施行税务查看。
二级分支安排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安排施行税务查看,可对查实项目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则自行核算查增的应交税所得额和应交税额。
核算查增的应交税所得额时,应减除答应补偿的汇总交税企业曾经年度亏本;关于需由总安排一致核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安排自行核算调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处理方法>的布告》第二十八条)
(十七)税收优惠亏本
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端出产运营后,第一个应交税所得额大于零的交税年度,包含对企业所得税施行核定征收方法的交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用定时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接连核算,不得因中心发作亏本或其他原因而连续。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有关问题的布告》第三条)
三、交税申报
(一)年度交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补偿亏本明细表》填写阐明
本表填写交税人依据税法,在本交税年度及本交税年度前5年度的交税调整后所得、兼并、分立转入(转出)可补偿的亏本额、当年可补偿的亏本额、曾经年度亏本已补偿额、本年度实践补偿的曾经年度亏本额、可结转今后年度补偿的亏本额。
1.第1列“年度”:填写公历年度。交税人应首要填写第6行本年度,再顺次从第5行往第1行倒推填写曾经年度。交税人发作方针性搬家事项,如中止出产运营活动年度能够从法定亏本结转补偿年限中减除,则按可补偿亏本年度进行填写。
2.第2列“交税调整后所得”,第6行按以下景象填写:
(1)表A100000第19行“交税调整后所得”>0,第20行“所得减免”>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20-21行,且减至0止。
第20行“所得减免”<0,填写此处时,以0核算。
(2)表A100000第19行“交税调整后所得”<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行。
第1行至第5行填写曾经年度主表第23行(2013交税年度前)或表A100000第19行(2014交税年度后)“交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本额以“-”号表明)。发作查补曾经年度应交税所得额的、追补曾经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践财物丢失等状况,该行需按修改后的“交税调整后所得”金额进行填写。
3.第3列“兼并、分立转入(转出)可补偿亏本额”:填写依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因企业被兼并、分立而答应转入可补偿亏本额,以及因企业分立转出的可补偿亏本额(转入亏本以“-”号表明,转出亏本以正数表明)。
4.第4列“当年可补偿的亏本额”:当第2列小于零时金额等于第2 3列,不然等于第3列(亏本以“-”号表明)。
5.“曾经年度亏本已补偿额”:填写曾经年度盈余已补偿金额,其间: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与“项目”列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相对应。
6.第10列“本年度实践补偿的曾经年度亏本额”第1至5行:填写本年度盈余时,用第6行第2列本年度“交税调整后所得”顺次补偿前5年度没有补偿完的亏本额。
7.第10列“本年度实践补偿的曾经年度亏本额”第6行:金额等于第10列第1至5行的算计数,该数据填入本年度表A100000第22行。
8.第11列“可结转今后年度补偿的亏本额”第2至6行:填写本年度前4年度没有补偿完的亏本额,以及本年度的亏本额。
9.第11列“可结转今后年度补偿的亏本额算计”第7行:填写第11列第2至6行的算计数。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布告》)
(二)月(季)度预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交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写阐明
第9行“补偿曾经年度亏本”:填写依照税收规则可在企业所得税前补偿的曾经年度没有补偿的亏本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交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布告》)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依照外国(区域)法令建立且实践处理安排不在我国境内,但在我国境内建立安排、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不管盈余或许亏本,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方法规则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
(摘自国税发〔200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处理方法>的告诉》)
四、补偿亏本的管帐处理
企业依照管帐制度和管帐准则的规则进行管帐核算,假如当年账面赢利为负数,即为管帐上讲的“亏本”。与完结赢利的状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作的亏本自“本年赢利”科目,转入“赢利分配——未分配赢利”科目:
借:赢利分配——未分配赢利
贷:本年赢利
结转后“赢利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补偿亏本的数额。然后经过“赢利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本的补偿状况。
企业发作的亏本能够用次年完结的税前赢利补偿。在用次年完结的税前赢利补偿曾经年度亏本的状况下,企业当年完结的赢利自“本年赢利”科目,转入“赢利分配——未分配赢利”科目,即:
借:本年赢利
贷:赢利分配——未分配赢利
这样将本年完结的赢利结转到“赢利分配——未分配赢利”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作额与“赢利分配——未分配赢利”的借方余额天然抵补。因而,以当年完结净赢利补偿曾经年度结转的未补偿亏本时,不需求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补偿亏本构成的时刻长短不平等原因,曾经年度未补偿亏本,有的能够以当年完结的税前赢利补偿,有的则须用税后赢利补偿。不管是以税前赢利仍是税后赢利补偿亏本,其管帐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管帐分录。假如用盈余公积补偿亏本,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赢利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但两者在核算交纳所得税时的处理不同。在以税前赢利补偿亏本的状况下,其补偿的数额能够抵减当期企业应交税所得额,而以税后赢利补偿的数额,则不能作为交税所得扣除处理。《企业管帐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关于能够结转今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本和税款抵减,应当以或许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本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交税所得额为限,承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财物。企业应当对5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今后运营期内的应税赢利充沛转回作出判别,假如不能,企业则不该承认。
五、特殊状况的处理
(一)核定征收亏本不得补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则,选用应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核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交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而在应税收入的承认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377号)规则,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交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明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交税收入-免税收入,其间,收入总额为企业以钱银方法和非钱银方法从各种来历获得的收入。由此可见,施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交税人,其曾经年度应补偿而未补偿的亏本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补偿。但在今后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在方针规则的期限内仍可持续补偿亏本。
(二)上市公司本钱公积金不得用于补偿亏本
我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施行严重财物重组后存在未补偿亏本景象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规则,公司本钱公积金不得用于补偿亏本、不得选用本钱公积金转增股本一起缩股方法补偿亏本。
关于上市公司因施行重组事项或许导致长时间不能补偿亏本,从而影响公司分红和揭露发行证券的景象,监管指引规则了四方面的监管要求:一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恪守公司法规则,公司的本钱公积金不得用于补偿公司的亏本;二是相关上市公司不得选用本钱公积金转增股本一起缩股以补偿公司亏本的方法躲避上述法令规则;三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在暂时布告和年报中充沛发表不能补偿亏本的危险并作出特别危险提示;四是相关上市公司在施行严重财物重组时,应当在重组陈述书中充沛发表全额继承亏本的影响并作出特别危险提示。
六、部分答疑
(一)2010年的收入能否抵减2009年度亏本数额后再交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1年08月01日
问:某企业于2009年筹办期间因无收入只要开销,账面赢利为负数。2010年正式投入出产,并发作赢利。请问,2010年的收入能否抵减2009年度亏本数额后再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则,企业自开端出产运营的年度为开端核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出产运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作筹办费用开销,不得核算为当期的亏本,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联接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则履行,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清晰列作长时间待摊费用,企业能够在开端运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能够依照新税法有关长时间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则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动。企业在新税法施行曾经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依据上述规则处理。
(二)非企业法人的独立核算分公司发作的亏本怎么补偿?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28日
问:非企业法人的独立核算分公司发作的亏本怎么补偿?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处理暂行方法〉的告诉》(国税发〔2008〕28号)规则,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安排,由总安排担任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一致核算企业的年度应交税所得额和应交税额。因而,分支安排的亏本已汇总到总安排一致核算应交税所得额,分支安排不再独自补偿亏本。
(三)亏本企业是否可享用残疾人薪酬加计扣除?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06日
问:亏本企业是否能够享用残疾人薪酬加计扣除的优惠方针?
答:《关于安顿残疾人员工作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70号)规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现就企业安顿残疾人员工作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问题,告诉如下:企业安顿残疾人员的,在依照付出给残疾员工薪酬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能够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依照付出给残疾员工薪酬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付出给残疾员工的薪酬,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答应据实核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的规则核算加计扣除。亏本企业能够享用残疾人薪酬加计扣除。
(四)改动主管税务机关后,原未补偿完的亏本可否持续补偿?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13日
问:我公司由于厂房搬家,改动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原未补偿完的亏本可否持续补偿?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则,企业交税年度发作的亏本,准予向今后年度结转,用今后年度的所得补偿,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越5年。该法规则发作的年度亏本予以结转,主要是依据交税主体的持续运营。由于厂房搬家,改动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归于法令方法的简略改动,交税人处理改动税务挂号证后,有关企业所得税交税事项由改动后的交税人继承,包含之前未补偿完的亏本,可在规则的限期内持续补偿。
(五)减资补偿亏本是否调增应交税所得额?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出资企业,现为改进公司财务结构,拟削减公司实收本钱4000万元,此减资额不汇给股东,直接用来补偿曾经年度累积亏本,账务处理如下:借:实收本钱4000万贷:未分配赢利4000万。请问,该事项是否应调增当年度应交税所得额?
回:上述事项能够理解为你公司减资后将金钱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相同的金钱捐献给你公司用以补偿亏本,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八款规则:"企业以钱银方法和非钱银方法从各种来历获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间第八款为承受捐献收入。"
因而应调增当年度应交税所得额。
(六)相关买卖查询调整的金额是否能够补偿亏本?
我公司资料购进、出口都经过境外相关公司进行。现税务局针对我公司2003~2012年的相关买卖进行查询,现在查询阶段,估计会调整相关买卖金额,需补税。相关买卖查询调整的金额是分每年进行。
问题1、相关买卖查询调整的金额,假如调整当年是亏本的,可否补偿当年亏本?
2、假如补偿亏本后,有盈余,但我公司当年在“两免三减”半优惠年度,是否可适用“两免三折半”优惠方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交税调整施行方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9〕2号)第一百零七条规则,税务机关依据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则,对企业做出特别交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今后发作买卖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交税所得额补偿曾经年度亏本处理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则,税务机关对企业曾经年度交税状况进行查看时调增的应交税所得额,凡企业曾经年度发作亏本、且该亏本归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则答应补偿的,应答应调增的应交税所得额补偿该亏本。补偿该亏本后仍有余额的,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则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对查看调增的应交税所得额应依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有关规则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二条规则,本规则自2010年12月1日开端履行。曾经(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则履行。
归纳上述规则,税务机关对企业相关买卖做出特别交税调整的,查看时调增的应交税所得额,凡企业曾经年度发作亏本、且该亏本归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则答应补偿的,应答应调增的应交税所得额补偿该亏本。但补偿该亏本后仍有余额的,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则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处于享用“两免三折半”优惠年度,可适用“两免三折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
(七)房企估计毛利可否补偿曾经年度亏本?
问:某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季据实预缴。2012年1月~6月赢利总额为0,但本期出售未竣工开发产品获得收入近600万元。请问,该公司第二季度申报预缴所得税时,对产品竣工前出售收入核算出的估计毛利额能否补偿曾经年度亏本?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运营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则,企业出售未竣工开发产品获得的收入,应先按估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核算出估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交税所得额。开发产品竣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本钱并核算此前出售收入的实践毛利额,一起将其实践毛利额与其对应的估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兼并核算的应交税所得额。
别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交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64号)对预缴申报表作出修订,在“依照实践赢利额预缴”部分,将“实践赢利额”的核算进程列示到申报表。本期获得出售未竣工开发产品收入依照税收规则的估计计税毛利率核算的估计毛利额填入“特定事务核算的应交税所得额”行。所以,该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则核算出的估计毛利额也能够补偿曾经年度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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