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公证取证应注意什么?哪些问题会影响公证书的证明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08:35福建泉州专利律师
在侵略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公证购买取证时应留意产品单据与公证书的内容共同。若两者内容不共同,则公证书应对内容不共同之处进行具体阐明,以期可以证明待证现实。
杨某享有××螺栓实用新型专利。2010年4月杨某发现浙江某公司在买卖会上分发与其专利产品类似的螺栓宣传单。7月14日,杨某托付朱某向公证处请求保全行为公证,随后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法院查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载明:公证员及朱某一同前去购买了斯太尔螺栓两箱、车轮螺栓总成一箱,公证书所附产品外包装的相片中标有“浙江某公司”、“斯太尔螺栓”字样。经比对,标有“浙江某公司”的“斯太尔螺栓”彻底落入杨某专利维护规模,遂判定:浙江某公司中止侵略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浙江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诉称公证书的内容对立:出售单据录单时刻在前,购买日期在后;购买的产品是螺栓,出售单据上的称号却是后轮胎螺丝。因而,对该公证书不该予以采信。
二审法院以为,从公证书及所付《现场作业记载》的内容来看,朱某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于2010年7月14日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该库房出售人员在出售开单中将“录单日期”和“产品全名”别离写为“2010年7月11日”和“STR后轮胎螺丝××”。因而,购买日期和录单日期、实践购买产品与单据所载产品称号呈现的对立,职责在于开单人员,而不在购买人员一方。何况,公证员在《现场作业记载》中还特别补白“所列产品称号参阅外包装标明”,一审庭审中诉讼两边也承认公证购买的产品系被控侵权产品。因而,依据现有依据,可以确定公证书具有依据效能,可以证明待证现实。故对浙江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二审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要点阅览:
在侵略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公证购买取证时,应留意产品单据与公证书的内容共同。若产品单据与公证书的内容不共同的,公证书应对内容不共同之处进行具体阐明,以期可以证明待证现实。
本案中,出售员所出具的开单中的“录单日期”和“产品全名”与公证书中的内容不共同,因而,公证书及所付《现场作业记载》具体写明出售经办人、开单等公证购买过程,对公证购买产品称号特别补白:“所列产品称号参阅外包装标明”,并对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的产品称号进行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