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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身份证登记的婚姻关系 谁有权申请宣告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16:35

一、底子案情 
    娜娜(化名)和芳芳(化名)是同胞姐妹。2002年芳芳因未到法定婚龄不能处理婚姻挂号,便想办法拿到姐姐娜娜的身份证并与刘某处理了断婚挂号手续。2004年娜娜与未婚夫去民政局挂号成婚时得知其是已婚状况,无法进行挂号。而民政局由于没有遇到过这种状况,没有相关改变程序,无法进行吊销挂号。现,姐妹二人欲经过法令途径纠正多年的过错现实,故向法院提申述讼,请求供认芳芳与被请求人刘某之间的婚姻联系无效。
    二、定见不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谁有权请求宣告婚姻联系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芳芳与刘某之间具有婚姻联系,娜娜作为好坏联系人能够请求宣告芳芳与刘某之间的婚姻联系无效。第二种观念以为,芳芳与刘某之间是不合法同居联系,娜娜作为婚姻联系当事人,能够请求宣告其与刘某之间的婚姻联系无效。第三种观念以为,芳芳与刘某之间是现实婚姻联系,娜娜作为好坏联系人能够请求宣告芳芳与刘某之间的婚姻联系无效。
    三、定见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首要,好坏联系人请求吊销婚姻挂号或婚姻无效的规则不适用于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七条规则: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就已处理成婚挂号的婚姻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好坏联系人。好坏联系人包含:(一)以重婚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达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日子的近亲属。本条规则适用于上述四种景象下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本案明显不属于上述景象。因而,本案中只要婚姻联系当事人才有权请求宣告婚姻无效。那么,谁是此案中婚姻联系当事人就成为要害。
   《婚姻法》第五条规则成婚有必要男女双方彻底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第八条要求成婚的男女双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联系。未处理成婚挂号的,应当补办挂号。可见,我国供认的合法婚姻有必要进行婚姻挂号。本案中,娜娜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被妹妹冒用身份证进行了婚姻挂号,不契合婚姻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则。因而,娜娜与刘某的婚姻应属无效的婚姻联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则无效或被吊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依据婚姻法解说第十二条所规则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许可吊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吊销时,才确认该婚姻自始不受法令保护。因而,在婚姻联系被宣告无效之前,娜娜仍然是婚姻联系一方当事人,有权对不契合婚姻法挂号要件且底子不存在的婚姻,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那么,芳芳与刘某之间的联系应怎么定性,是构成现实婚姻仍是同居联系?现实婚姻,指没有爱人的男女,未进行成婚挂号,便以夫妻联系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是夫妻联系的两性结合。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5条规则: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则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男女,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男女双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今后,男女双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可见,新的《婚姻法》现已撤销了现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令不供认现实婚姻,只供认现已挂号有合法手续的婚姻。本案中,芳芳在未到法定婚龄时,急于成婚,冒用姐姐娜娜的身份证进行婚姻挂号,现实上在婚姻挂号机关挂号的是娜娜与刘某的婚姻挂号,而不是其与刘某的婚姻挂号。也就是说,芳芳与刘某并没有进行婚姻挂号。因而,芳芳与刘某多年虽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联系,也不构成现实婚姻,仅仅同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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