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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军人的离婚的特殊要求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19:15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现役武士的爱人要求离婚的,须得武士的赞同,但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的在外。”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对现役武士的婚姻是予以特别维护的。现役武士,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战士。现役武士还有两种:一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文职干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的规则,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主要有以下景象:1、重婚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2、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武士有其他严重差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景象。因而,假设要与武士离婚,除非武士有上述差错,不然只要在征得武士赞同的情况下才干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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