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判决认定“村证房”买卖合同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15:50面临居高不下的房价,一些人把目光投向了价格相对较低的“村证房”。可是,因为“村证房”生意中存在许多法令问题,实际中引起的法令胶葛层出不穷。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日前就审结了一同这样的胶葛———
上一年5月8日,经石家庄市某房产中介介绍,王某与某房产中介和高某签定一份房地产生意合同,合同约好:王某购买户主高某坐落石家庄市市区的住所一套,房款总计26.3万元,合同签定当日王某应向房产中介给付定金1万元,余款25.3万元应于2007年5月17日向房主一次付清。合同签定后,王某按约好向房产中介交了定金1万元。后王某因无法直接与房主获得联系,并且通过深化了解,他发现所要购买的住所归于“村证房”,不能处理过户手续。王某以为房产中介采纳诈骗的手法,供给虚伪的生意信息,致使他无法完成合同意图,该合同应予免除。经屡次洽谈未果,他遂将房产中介告上桥西区法院,恳求法院依法判令免除生意合同,被告返还其定金1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房产中介辩称,原告王某在签定合同时清楚其购买的房产是“村证房”,是因为原告的原因要求免除合同,定金不该交还。
法院审理以为,原告王某与高某及房产中介签定的房子生意合同违反了《土地处理法》关于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的强制性规则,乡村住所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乡民,城镇居民不得到乡村购买宅基地、农人住所或“小产权房”,因而,该合同应确定无效。无效的合同没有法令约束力,因无效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据此,房产中介收取原告王某的1万元定金应予返还。被告关于原告在购房时明知房产是“村证房”,无法处理过户手续,故定金不该当返还的建议,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无根据证明其建议。并且,即使原告王某明知其所购房产为“村证房”,也并不能对立法令强制性规则使得合同有用,该合同仍应确定为无效,因而对房产中介的上述建议,法院没有支撑。
终究,法院判定:原告王某与高某及某房产中介签定的房子生意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王某定金1万元。买“村证房”有法令圈套“村证房”又称小产权房,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周围村庄团体所有的土地上,由乡民委员会决议缔造或由乡民委员会与房地产开发商联合缔造的房子。现在,虽然“村证房”在石家庄甚至全国一些当地生意并不罕见,可是根据有关法令法规,城镇居民购买“村证房”的合同是无效的,购买的“村证房”无法上市流转,不受法令保护。
其主要法令根据有,《土地处理法》第63条: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许租借用于非农业建造。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处理的决议》规则:加强乡村宅基地处理,制止城镇居民在乡村置办宅基地。《河北省土地处理条例》规则:乡村乡民因为生意住宅转让团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有必要契合请求宅基地的条件,并按照规则处理宅基地批阅手续。《石家庄城市房子权属挂号处理条例》规则:团体土地上的房子权属搬运挂号,只限于在团体安排成员之间进行。
(责任编辑:王现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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