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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承兑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18:27
众所周知,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即成为汇票的主债款人,而正是承兑人主债款人位置的建立,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恳求权从等待权———不确定的权力,变成了实际的权力;另一方面,出票人和背书人都成为了次债款人,他们都免于遭到因为收据被回绝承兑而引发的期前追索。这些改变都是因为承兑人承当了收据职责而呈现的。那么承兑人到底有哪些收据职责呢?承兑人承当汇票到期付款的职责在汇票未经承兑时,付款人不是汇票上的 职责人,没有职责对收据进行付款。这时,他不会因为回绝付款而承当收据法上的任何职责,即汇票的付款人是汇票上的联系人,而不是债款人,不承当收据法上的职责。但是,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便上升为汇票承兑人,成为收据债款人,开端承当收据职责。收据职责分为榜首职责和第二职责。所谓榜首职责,又称主职责或付款职责,是指收据榜首职责人向持票人付出收据金额的职责。承兑人作为汇票债款人承当到期付款的职责便是实行他的收据榜首职责,即付款职责。
我国《收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则:“付款人承兑后,应当承当到期付款的职责。”承兑人的付款职责有两层意义:
榜首,承兑人的付款职责相对于其他收据债款人的付款职责而言是榜首位的,即汇票的持票人在到期日首要应向承兑人恳求付款,只有当向其恳求付款未获成功时,才能够以此为理由转向其前手追索,而不能在到期日不向承兑人恳求付款而直接向其前手恳求付款。
第二,承兑人的付款职责是肯定的付款职责,即便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资金联系,承兑人也不能以此为抗辩理由来对立持票人。这意味着承兑人即便未从出票人处取得任何利益,也有必要应权力人的付款恳求权给付汇票金额。不过,假如出票人因为回头背书而成为终究持票人恳求承兑人付款,但在另一方面,出票人又未供给足额资金,此刻承兑人能够根据收据根底联系提出抗辩,以此来对立出票人。
承兑人承当终究的追索职责付款人一经承兑,有必要承当终究的追索职责。承兑人到期回绝付款,持票人能够行使其第二项收据权力———追索权。因为持票人从前遭受了承兑人的回绝付款,所以他会向其他汇票债款人行使追索权。当汇票的其他债款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因被追索或自动清偿了汇票债款而成为汇票持票人时,他们是否有权对承兑人行使再追索权?承兑人是否承当终究的追索职责?也便是说,清偿了背工追索的出票人可否向承兑人行使再追索权?笔者以为,从收据法的具体规则来看,持票人能够不依照汇票债款人的先后顺序,对其间任何一人、数人或许整体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当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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