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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享退税怎么计算企业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07:00

【问题】
一家福利企业不久前被税务机关同意享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方针。请问,对享用国家即征即退的这部分增值税退税应怎么承认收入并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则,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契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
(三)在我国境内建立安排、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该安排、场所有实践联络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四)契合条件的非营利安排的收入。从上述规则看,该公司获得的增值税退税不归于免税收入。
又依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务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51号)规则:(一)企业获得的各类政府性资金,除归于国家出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获得的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则专项用处并经国务院同意的财务性资金,准予作为不纳税收入,在核算应纳税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务性资金,是指企业获得的来源于财务及其有关部门的财务补助、补助、借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务专项资金,包含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撤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含企业按规则获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而,交还的增值税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首要看是否有专项用处,且是否为经国务院同意的资金,因为现在没有关于福利企业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是有专项用处并经国务院同意的财务性资金的相关文件,所以,福利企业交还的增值税既不归于不纳税收入,也不归于免税收入,应归入收入总额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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