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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保险代理人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09:26
【稳妥署理人知识】办理稳妥署理人的规则
稳妥署理人只能为经中国人民银行赞同树立的稳妥公司署理稳妥事务。
第五十六条 稳妥署理人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赞同的行政区域内,为在该行政区域内注册挂号的稳妥公司署理稳妥事务。
第五十七条 署理人寿稳妥事务的稳妥署理人只能为-家人寿稳妥公司署理事务。
第五十八条 稳妥署理人从事稳妥署理事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行改变稳妥条款,进步或下降稳妥费率;(二)运用行政权力、职务或工作便当逼迫、诱惑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三)运用不正当手段逼迫、弓1诱或许约束投保人、被稳妥人投保或转化稳妥公司;(四)勾结投保人、被稳妥人或受益人诈骗稳妥公司;(五)对其他稳妥公司、稳妥署理人,作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扬;(六)署理再稳妥事务;(七)以署理人名义签发稳妥单;(八)移用或侵吞稳妥费;(九)向投保人收取稳妥费以外的额定费用,如咨询费等;(十)兼做稳妥经纪事务;(十一)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危害稳妥公司、投保人和被稳妥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稳妥署理人向稳妥公司投保财产稳妥或人身稳妥,视为稳妥公司直接承保事务,稳妥署理人不得从中提取署理手续费。
第六十条 稳妥署理人(个人署理人在外)应对稳妥署理事务进行独自核算。
第六十一条 稳妥署理人(个人署理人在外)有必要承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运营状况、帐册、事务记载、收据进行检查。
第六十二条 稳妥公司有必要树立、健全署理人托付、挂号、撤消的档案资料,一起向中国人民银行存案。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经审查以为稳妥署理人不符合资历,宣布撤消《运营稳妥署理事务许可证》、《运营稳妥署理事务许可证(兼业)》或个人署理人《资历证书》的告诉后,稳妥公司有必要当即停止与该署理人签定的署理合同。
第六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运营稳妥署理事务许可证》或《运营稳妥署理事务许可证(兼业)》有用期为三年,持证人应在有用期满前两个月内请求换发新的许可证。请求换证时,有必要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的最近一期的年检陈述、《稳妥署理合同书》、《运营稳妥署理事务许可证》或《运营稳妥署理事务许可证(兼业)》和换发新的证书的请求。经审查赞同,持证人有必要缴回原许可证,方可勃发新证。
第六十五条 稳妥署理公司有必要将《运营稳妥署理事务许可证》、《运营执照》和《稳妥署理合同书》放置于工作或运营场所的显着方位,以备监督办理部门和投保人查验;兼业化理人有必要将《运营稳妥署理事务许可证(兼业)》和《稳妥署理合同书》,放置于工作或运营场所的显着方位,以备监督办理部门和投保人查验。
第六十六条 稳妥公司应对与其签定稳妥署理合同的稳妥署理人进行定时训练,每年训练时刻不得少于60小时。
第六十七条 稳妥署理公司的稳妥署理人员和个人署理人从事稳妥署理事务时,有必要持有《展业证书》,以备监督办理部门和投保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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