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20:27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0-08-29收效日期:2000-08-29发布部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2000]145对外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组织若干运营税方针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履行。2000年8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组织若干运营税方针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跟着在华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组织)的添加和事务规模的扩展,各地在对其征收运营税过程中连续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便于履行,现就有关问题清晰如下:一、关于外资金融组织离岸银行事务征收运营税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营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获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运营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7]035号)有关规则确认的金融组织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的准则,我国境内外资金融组织从事离岸银行事务,归于在我国境内供给运营税应税劳务,其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运营税。关于外资金融组织获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离岸事务收入,为便于管理,暂对比利息收入的处理方法,以其组织所在地确认其运营税应税劳务发生地。所称离岸银行事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银行事务包含:外汇存款,外汇告贷,同业外汇拆借,世界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事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的其他事务。二、关于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组织来源于特区内的运营收入的规模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稳妥业税收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的告诉)(财税字[1997]045号)第一条第二款所说的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组织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可包含外资金融组织为居住在特区内的个人供给金融稳妥劳务所获得的运营收入。经济特区内的外资稳妥公司直接为特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供给稳妥劳务所获得的运营收入,可对比外资金融组织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依照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稳妥业税收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国发[1997]5号)第三条的规则,享受自注册挂号之日起,5年内免征运营税的优惠方针。三、关于人民币转贷事务征收运营税问题外资银行经同意展开的运营人民币事务,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运营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5]79号)的有关规则处理,即,转贷人民币事务按一般告贷事务处理,以科良收入全额为运营额计征运营税;外资金融组织间人民币同业来往暂不征收运营税。四、关于融资租借运营额的确认问题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运营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借业运营税计税运营额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9]183号)的有关规则,准予从外资金融组织从事融资租借事务应税运营额中扣除的告贷利息支出,应仅限于境外汇告贷利息支出,境内外汇(或人民币)告贷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五、关于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银行再拆借能否按转贷外汇事务征收运营税的问题有些外资银行在运营过程中,除按规则将自有资本金的30%存在人民银行外,其余部分存入境外的相关银行,待其发放告贷时再向该相关银行拆借。上述告贷中相当于自有资本金存款余额的部分,不归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运营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所说的“转贷外汇事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营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说的“将自有资金贷与别人运用”的性质,因而,对外资银行从寄存自有资本金的境外相关银行拆借资金对外告贷的事务,其等额于所寄存的自有资本金部分的告贷,应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运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