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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马路被撞由谁来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23:05
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谁担责?
案情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志秀在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路途时,适有刘寰驾驭“奥拓”牌 小桥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边数第一条车道内行进。刘寰发现曹志秀后在采纳制动办法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志秀身体触摸,形成曹志秀当场逝世,小客车受损。 曹志秀的家人以刘寰和华泰稳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申述要求其承当补偿职责。
法院以为:首要,曹志秀穿行二环机动车主路的行为违反了《路途交通安全法》 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旁边行走”、第62条“行人经过路口或许横过路途,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许过街设备;”……经过没有交通讯 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许在没有过街设备的路段横过路途,应当在承认安全后经过”的规则,将其本身和别人的生命健康置于极端风险的地步,是交通事故发作 的直接原因。其次,刘寰在紧迫状态下采纳了一系列应变办法,刹车、鸣笛、躲避,根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驭员在遇紧迫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定反响,但刘寰发现 行人时与行人相距约100米,采纳的办法是鸣笛、轻踩刹车而未及时踩死刹车,躲避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起,且在采纳办法过程中轻信行人能够快速前行避开 其车辆,确有不当之处。曹志秀行为违法以及刘寰采纳的应变办法,一起构成减轻刘寰应负补偿职责的条件,应以减轻刘寰对曹志秀之死之职责,承当50%补偿责 任为宜。刘寰为其所有的奥拓牌小桥车在华泰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稳妥金额/补偿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职责险,承保刘寰车辆的华泰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对死者曹志秀之近亲属在稳妥职责限额内具有法定补偿义务。终审判决奥拓车司机刘寰一次性补偿死者老公吴军发等四人丢失合计10万余元。刘寰反诉恳求死者家属补偿其修车费得到法院支撑,获赔修车费664元。(当事人均为化名)
事例剖析
非机动车、行人存在差错时恰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职责归于差错相抵。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则:“受害人关于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 轻侵害人的民事职责。”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法中适用差错相抵的明确规则。差错相抵既能够适用于差错职责,也能够适用于无差错职责。
在《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则了无论是机动车之间发作的交通事故,仍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作的交通事故都能够适用差错相抵。2007年经批改的《路途交通安全法》对此也未做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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