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股东有权委托专业人员查阅公司会计凭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11:41
股东有权托付专业人员查阅公司管帐凭据吗?下面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
股东有权托付专业人员查阅公司管帐凭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在不危害公司权益的前提下,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管帐凭据(即记账凭据及原始凭据),并有权托付专业人员代为查阅。
【案情】
2004年,原告崔x荣与秦某等4人建立南通恒诚房地产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68.8万元,其间,崔x荣出资22.8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2%,秦某出资23.1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6%。由秦某担任公司履行董事,兼任公司司理;崔x荣担任公司监事。公司建立后,未按公司规章举行股东会,崔x荣经过工商部门查询得知,公司建立后举行过五次股东会议,首要评论股权转让、增资和运营地址改变等事宜,崔x荣以为股东会抉择及规章中自己的签名均非自己所为。恒诚公司以为,公司建立后四次修正规章但未举行过股东会。崔x荣要求恒诚公司供给自建立至今的管帐凭据(包含记账凭据及原始凭据)供崔x荣和其托付的注册管帐师、律师查阅,恒诚公司未予答复,崔x荣遂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恒诚公司供给自建立至今的财政管帐账簿(包含记账凭据及原始凭据)供崔x荣和其托付的注册管帐师、律师查阅。
【审理】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则,在崔x荣书面要求并说明意图前提下,能够查阅恒诚公司的管帐账簿,但崔x荣要求查阅管帐凭据,明显超出了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则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规模,且有或许危害恒诚公司的合法权益,影响恒诚公司的正常运营;一起,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并未规则股东能够托付注册管帐师和律师查阅管帐账簿,为维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能够回绝外人查阅管帐凭据。一审法院判定驳回崔x荣诉讼恳求。
一审宣判后,崔x荣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管帐凭据是公司股东了解公司运营进程的原始依据,是公司股东知情权的重要保证,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实际上是对股东知情权的建立和保证,其意图不在于约束股东知情权的规模,答应股东在必要时查阅管帐凭据,符合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知情权的立法意图。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清晰规则股东的查阅权,但并未制止股东托付专业人士进行查阅。一起,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则,托付署理人施行民事法令行为是公民的应有权力,除非依照法令规则或按两边当事人的约好不得托付的事项,本案中,崔x荣托付注册管帐师、律师查阅管帐账簿等公司材料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前述在外景象。南通中院判定恒诚公司将该公司建立以来至今的管帐账簿、管帐凭据(即记账凭据和原始凭据)置备于该公司,供崔x荣及其托付的注册管帐师、律师查阅。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包含:
1、崔x荣作为股东是否有权查阅恒诚公司的管帐凭据(即记账凭据和原始凭据);
2、假如崔x荣有权查阅恒诚公司的管帐凭据,其能否托付注册管帐师、律师等专业人员查阅。
【分析】
1、查阅管帐凭据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必要保证
依据管帐法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则,管帐账簿包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管帐账簿挂号,有必要以经过审阅的管帐凭据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管帐制度的规则,管帐凭据包含原始凭据和记账凭据。能够看出,管帐凭据是管帐账簿的原始依据,是一个公司运营情况的最实在反映,公司的详细运营进程只要经过查阅管帐凭据才干知晓,假如股东查阅权的规模仅限于管帐账簿,作为公司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将难以实在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亦无法保证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收益权和管理权之权源的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实际上是对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模进行罗列式的规则,虽然没有清晰管帐凭据是否能够查阅,但该条赋予股东查阅权的意图在于保证其知情权的充分行使,答应股东在必要时查阅管帐凭据,符合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价值取向。
2、是否具有不合理意图或侵略商业秘密应由公司举证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清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及其规模,依据该条规则,股东查阅公司管帐账簿等材料需满意活跃和消沉两个条件:活跃条件为股东需提出书面恳求并说明意图,消沉条件为不得危害公司利益。活跃条件的举证责任在于股东,而消沉条件的举证责任在于公司。本案中,恒诚公司自建立以来,从未举行股东会,但屡次修正公司规章,崔x荣作为公司股东函告恒诚公司要求查阅公司账簿,以便了解公司的营运情况和公司高档管理人员的事务活动,具有合理意图。假如恒诚公司以为崔x荣的恳求具有不合理意图或损害公司商业秘密,应当举证证明,不然就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晦气结果。
3、股东有权托付专业人员查阅管帐凭据
一方面,公司的管帐账簿、管帐凭据等财政材料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作为股东,未必具有专业的管帐常识,假如不答应股东托付专业人员进行查阅,股东知情权将无法行使,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则:“公民、法人能够经过署理人施行民事法令行为。署理人在署理权限内,以被署理人的名义施行民事法令行为。被署理人对署理人的署理行为,承当民事责任。依照法令规则或许依照两边当事人约好,应当由自己施行的民事法令行为,不得署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托付专业人员代为查阅,公司法亦未制止。如恒诚公司以为答应别人代为查阅或许侵略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相同需举证证明。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