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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12:07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月底,因公司替换库房保管进行了财产清查。清查中发现,库存A原资料缺少5000元,经查缺少的原资料不含运费,是因为库房办理员办理不善构成;盘存B原资料缺少18000元,其间含分摊的运送费用1500元,经查是因为被盗引起的;因为遭受水灾,丢掉产制品本钱50000元,产制品本钱中外购项目金额份额为50%;6000元半制品,因设备更新无法运用,预备削价处理;到期承租运营一车间积压产制品原值50000元,经财物评价减值至20000元。该公司想了解,上述库存原资料、产制品毁损、半制品削价、财物评价减值等状况构成的库存削减或减值,是否均为非正常丢掉,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
关于非正常丢掉的购进货品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问题,现行《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十条规则,非正常丢掉的购进货品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丢掉的在产品、产制品所耗用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则,法令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丢掉,是指因办理不善构成被盗、丢掉、腐烂蜕变的丢掉。
新的《增值税暂行法令》及细则,一是增加了非正常丢掉的“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的规则,是指与购进货品相关的应税劳务,如运送费、加工修补等。二是除掉自然灾害丢掉。原细则规则非正常丢掉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包含自然灾害丢掉。三是原细则规则的“其他非正常丢掉”,因不行清晰,晦气操作,予以删去。
若企业发作非正常丢掉的购进货品及相关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假如企业在货品发作非正常丢掉之前,已将该购进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践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品发作非正常丢掉的当期,将该批货品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首要,企业要对丢掉存货是否为非正常丢掉有个正确的判别。其次,是正确核算其触及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所触及的进项税额的核算方法不同,非正常丢掉存货可分解为:不含运费的原资料、含运费的原资料及产制品、半制品三种典型状况。正确把握上述两点,处理非正常丢掉存货时,就能契合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则。以该企业为例:办理不善构成丢掉、被盗的丢掉,依照《增值税暂行法令》规则,视为非正常丢掉。上例中,企业丢掉非正常丢掉原资料所触及的进项税额=5000×17%=85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被盗非正常丢掉原资料所触及的进项税额=(18000-1500)×17% 1500÷(1-7%)×7%=2917.9(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自然灾害构成的丢掉不需进项税金转出。修订后的细则愈加表现人性化观念,将自然灾害丢掉从原细则规则的十分丢掉中删去,不需作进项税金转出。假定该部分产制品对错正常丢掉,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是其所耗用的购进货品或应税劳务触及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60000×50%×17%=5100(元)。
削价处理产品应计销项税项。因设备更新无法运用,预备削价处理的半制品,不属非正常丢掉规模,应按该销售额核算的销项税额减去按资料核算的进项税额为应纳税额,不触及进项税额转出。
财物评价减值不属非正常丢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财物评价减值发作的流动财物丢掉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清晰:《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规则:非正常丢掉是指出产、运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丢掉。关于企业因为财物评价减值而发作流动财物丢掉,假如流动财物未丢掉或损坏,仅仅因为商场发作变化,价格下降,价值量削减,则不归于《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中规则的非正常丢掉,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而评价清算减值丢掉,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起,按《企业财产丢掉所得税前扣除办理办法》规则,企业的存货当有确凿证据标明已构成财产丢掉或许已发作永久或实质性危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职责和稳妥赔款后,再承认发作的财产丢掉。该企业发作的上述丢掉,准予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其间,存货丢掉和自然灾害丢掉,按其账面价值扣除稳妥理赔和职责补偿后的余额部分,须报经税务机关批阅后,方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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