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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00:10
2005年11月8日下午7时许,缉毒差人在一辆从云南德宏州开往广西的汽车上搜出毒品海洛因21克,毒品带着者为32岁的黄某。黄某在审问中宣称,他是一名吸毒人员,所带着的毒品是他到云南旅游时购买的,用于自己啃咬,不是贩卖给别人。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后,证明黄某的确有吸毒行为,也无其他依据证明黄某有贩卖毒品行为。
对黄某的行为怎么定性,发生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观念以为,黄某构成运送毒品罪。运送毒品罪是指行为人违背毒品办理制度,使用交通工具或以其他手法,运载、带着或交给寄、邮递毒品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运送毒品的行为,即行为人使用交通工具、邮递或使用人身等方法将毒品从一地运送、邮递、带着至另一地的行为;片面方面是直接成心,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送。关于运送毒品罪的违法意图,法令方面没有任何约束,行为人不管是将毒品用于啃咬仍是用于看病,只需明知是毒品而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不合法地将毒品由一个当地运到另一个当地的行为,均可构成运送毒品罪。本案中,黄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购买,并随身带着,乘坐从云南开往广西的客车回广西百色,其行为已不合法地将毒品海洛因由一个当地运到另一个当地,契合运送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定见以为,黄某的行为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所谓不合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背国家毒品办理法规,未经主管部门赞同或答应而不合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在片面上是出于成心,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不合法持有,明知是毒品,包含明知自己所持有的可能是毒品;本罪要求不合法持有毒品较大才构成违法。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则,数量较大,是指不合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许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许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本案中,除从黄某行李内搜出21克毒品外,尚无其他依据证明黄某为谁运送毒品,证明黄某运送毒品缺乏,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视点动身,对黄某以不合法持有毒品罪定性。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理由有好像第一种定见外,尚有一点需求论述。笔者以为,对在交通工具上带着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人,在定性方面,要具体分析。假如经查明证明行为人的确是出于啃咬需求而随身带着数量较大的毒品的,宜定不合法持有毒品罪;假如行为人是出于自己啃咬、医治疾病或其他意图到某地购买毒品后而运送回意图地的,宜定运送毒品罪;假如无法查明原因,而行为人又是经过交通工具运送毒品的,宜定运送毒品罪,这样能够防止行为人逃重避轻的刑事处分,有利于冲击毒品违法。本案中,黄某在明知是毒品海洛因的情况下,从云南购买毒品21克,经过交通工具带着回广西,其行为宜定运送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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