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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子关系赡养费纠纷案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13:50
子女有奉养父母的职责,老年人日子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职责照顾其基本日子或请别人、养老组织代为照顾再由子女付出有关费用。那么子女应该怎么奉养老人呢?奉养职责要怎样担任?下面听讼小编就带您了解关于奉养方面的法律规定。
继父子关系奉养费胶葛
事例
已81岁高龄的快乐树是内江市东兴区白合镇破马村的乡民。快乐树称:50年前,钟富民的生父因病逝世,其母于1956年带着刚满4岁的钟富民嫁给快乐树为妻。高与其母开端一起抚育、教育钟富民,并送钟上学读书,为钟筹办婚事等。钟富民结婚后,于1972年与高分居日子。自此钟一向未给钱、粮等物,未尽奉养职责。
东兴区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快乐树在被告钟富民年幼时送其上学读书,将其抚育成人,两边已构成继父子关系。钟富民成人后,于法于理都应极力奉养快乐树,但钟三十多年来一向不奉养高,致使两边的继父子关系逐步恶化,钟对此应承当首要职责。尽管钟曾于2003年交给850元钱用于看病买药、建筑坟墓和制造棺材,两边的继父子关系有所改善,但其在2004年之后,又是分文未给,两边的继父子关系因而进一步恶化。现快乐树要求免除继父子关系的建议合法有据,应予支撑,但要求一次性交给18000元日子费的建议偏高,应适当支撑。钟富民建议从开端从事农业生产时起,作为在高家打工核算酬劳予以抵付奉养费,既无法律依据,又违道理,不予支撑。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之规定,判定支撑原告快乐树的诉讼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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