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与丧失继承权有无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21:34承继的诉讼时效,是指承继人于法定期间内不可使其权力即损失恳求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予以维护的权力。法律维护承继权是有必定时刻约束的,以防止承继联系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的状况,促进承继权遭到损害的实践享有承继权的合法承继人及时行使其权力。这一期限称为承继诉讼时效期间。
《承继法》第八条规则:“承继权胶葛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承继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略之日起核算,可是,自承继开端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承继人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熟行使其恳求权,法院才维护其权力。不然,人民法院将不予以维护,承继人即损失胜诉权。
在咱们处理承继公证中,常常会有实践占有产业的承继人以其他承继人超越诉讼时效,法院对其诉讼恳求不予维护,损失胜诉权为条件,来申办承继公证。以下面二个承继案子为例:
【案例一】李甲、李乙的爸爸妈妈(其爸爸妈妈也都先于自己逝世)于2002年先后病故,留下一栋房子,该房一向由长子李甲占用。甲乙为承继此房子发作胶葛,未达成协议,2007年,次子李乙起诉至法院,要求承继房产。法院以已超越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弟弟李乙的诉讼恳求。哥哥李甲拿着法院的裁决,来到公证处恳求自己一人承继此房子。
【案例二】某A、某B的爸爸妈妈(其爸爸妈妈也都先于自己逝世)于1985年先后病故,留下一栋房子,该房一向由长子A占用。弟弟B二十多年未对此房子的承继权提出恳求。2008年哥哥A以弟弟B超越20年承继诉讼时效为依据,来到公证处恳求自己一人承继此房子。
关于以上两种状况咱们是否可以为他们出具公证书呢?我的定见:不能。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规则:“承继的诉讼时效按承继法的规则履行。但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未清晰表明抛弃承继的,视为承受承继。遗产未切割的,即为一起共有”。一起,关于这种状况,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在《关于承继开端时承继人未表明抛弃承继遗产,又未切割的可按析产案子处理问题的批复》中也清晰指出:“各承继人都没有表明抛弃承继,依据《承继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则,应视为均已承受承继。诉争的房子应属各承继人一起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作之诉讼,可按析产案子处理,并参照产业来源、办理运用及实践需要等状况,进行详细切割”。
依据上述规则,假如承继人在承继开端后均未表明抛弃承继,且未进行遗产切割,则各承继人对遗产处于一起共有状况,即便超越了诉讼时效,这种一起共有状况也不会改动。因而假如仅以其他承继人超越诉讼时效(或法院驳回诉讼恳求)为由,就以为他们损失了承继权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