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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应该怎样设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08:49
监护依建立的方法,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托付监护。
民法通则
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则,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许没有监护才能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才能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职责,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许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则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许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按照《民法通则》第17条规则,无民事行为才能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爱人;
2、爸爸妈妈;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职责,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
没有第一款规则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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