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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06: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乡镇团体一切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的操作,保证作业质量和全面完结作业使命,根据《乡镇团体一切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方法》(财清字〔1996〕11号)、《乡镇团体一切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详细规则》(国税发〔1996〕217号)、《乡镇团体一切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政处理暂行方法》(国税发〔1996〕23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则,拟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展开清产核资作业的各类乡镇团体企业及主管部分、各级税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
第三条资金核实作业的使命是,在企业完结财物清查、财物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作业根底上,有关部分依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方针规则,对企业财物实践占用量从头查看核实,并进行相应的财政处理,以实在、精确地反映企业的财物价值总量。
第四条资金核实作业的首要意图
(一)通过核销企业的一部分财物丢失和资金挂帐丢失,减轻企业包袱;
(二)树立健全企业各项财物处理制度和财政处理制度;
(三)加强税务部分对企业财政和税收的征收处理作业;
(四)为填写清产核资报表和做好产权挂号打好根底。
第五条资金核实作业的基本准则
(一)细心贯彻履行团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各项方针规则;
(二)资金核实作业可与树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优先处理改制企业的相关问题。
(三)正确处理企业暂时困难与久远展开的联系;
(四)依法批阅通过核实承认的事项。
第六条资金核实作业由企业(核实申报部分)、企业主管部分(查看核实部分)、税务部分及清产核资安排(审阅批复部分)共同完结。其首要作业程序如下:
(一)企业核实申报。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企业在完结财物清查、财物价值重估、产权界定根底上,应准时填制《资金核实申报(批阅)表》,编写“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作业陈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一起报送团体企业主管部分进行查看核实;没有主管部分的,可直接报送主管税务部分进行核实批阅。
(二)企业主管部分查看核实。企业主管部分对企业报送的材料,经查看核实并签署定见后,报送主管税务部分核批。
(三)税务部分审阅批复。主管税务部分对企业主管部分(或企业)报送的材料,经查看核实后,会同同级清产核资安排进行批复。
(四)企业调帐。企业根据主管税务部分的批复定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七条企业申报的首要作业和基本要求
(一)首要作业:
1.企业要在完结财物清查、产权界定、财物价值重估作业根底上,对各项财物、负债、权益进一步查看核实。核实要点是各项财物盘盈、盘亏、毁损、作废,资金挂帐丢失,出资丢失,财物价值重估增值,各项权益的增减改动状况等。
2.依照清产核资有关方针规则,企业对收拾核实后的有关问题提出翔实的处理定见,填写《资金核实申报(批阅)表》,编写“清产核资资金核实陈述”,按规则的程序进行申报。
(二)基本要求:
1.实在精确地核实企业的各项债款、债款、所者权益及各项财物价值总量;
2.详细剖析各项财物结构、质量及处理运用状况;
3.脚踏实地地反映企业运营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暴露出的问题要有清晰的处理定见;
4.按规则报送的证明文书、凭据等有必要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企业主管部分查看核实的首要作业和基本要求
(一)首要作业:
1.查看核实《资金核实申报(批阅)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作业陈述”是否依照规则的要求进行填写和编写;
2.查看核实有关数据是否精确、实在,必备的证明材料是否完全、有用;
3.按规则向企业出具坏帐丢失的证明文件;
4.查看企业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定见是否可行,是否契合税法、财政处理规则;
5.签署查看核实定见。
(二)基本要求:
1.全面剖析、把握所属企业的财物、财政处理状况;
2.对所属企业的生产运营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排队,为企业改制和加强处理打好根底;
3.做好作业总结,提出详细整改措施、定见或主张。
第九条税务部分会同清产核资安排审阅批复的首要作业和基本要求
(一)首要作业:
1.洽谈本区域资金核实作业的安排、批阅方法、方法;
2.对本区域资金核实作业进行布置,提出详细时刻安排定见;
3.核实主管部分报送或按规则由企业直接报送的《资金核实申报(批阅)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作业陈述”;
4.对数额较大的财物丢失、资金挂帐丢失、财物价值重估增值等进行专项核实;
5.对《资金核实申报(批阅)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作业陈述”提出批阅定见,并下达批阅文件。
(二)基本要求:
1.对企业申报的《资金核实申报(批阅)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作业陈述”核实、承认要精确,批阅要及时;
2.要严厉依照清产核资有关方针规则进行批阅;
3.资金核实作业的安排实施要便利企业,方针履行要充沛、到位;
4.本区域资金核实作业的时刻安排要与全国的一致布置和谐一致。
第十条企业调帐的首要作业和基本要求
(一)首要作业:根据主管税务部分会同同级清产核资安排下达的批复文件,再次对企业整个清产核资作业进行要点复核,在此根底上调整有关帐目,进行必要的税收、财政处理。
(二)基本要求:调帐前要对企业整个清产核资作业进行复核,如发现过失,要及时纠正并向主管税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反映;要严厉依照主管税务部分会同同级清产核资安排下达的批复文件进行调帐。
第二章资金核实作业的安排实施
第十一条团体企业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作业,由各级税务部分会同同级清产核资安排,依照财政从属联系和税收征管规划分级、分体系地安排实施。其间:中心各部分、单位直接处理的团体企业的资金核实作业,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担任安排实施;其他团体企业由各地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按税收征处理规划分工别离安排实施。
第十二条各级税务部分要加强对资金核实作业的安排领导,并根据实践作业需求树立领导小组或树立暂时安排,或指定专职人员担任资金核实安排实施作业。
第十三条各级税务部分要根据户数收拾成果,按规则权限将参与清产核资作业的企业层层分化履行到职责单位和职责人(担任清产核资作业人员)。有关职责单位和职责人要活跃参与财物清查、财物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各阶段的作业,把握第一手材料,为资金核实作业打好根底。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部分会同同级清产核资安排,对企业按规则申报的材料进行查看核实后,对契合要求的,应及时下达资金核实批复文件。资金核实批复文件的内容首要包含:
(一)资金核实前后企业的财物、负债、一切者权益总额的增减改动状况;
(二)企业申报的各类财物丢失、资金挂帐丢失数额及批阅后的处理定见;
(三)企业财物价值重估前后固定财物原值、净值、累计折旧、本钱公积增减额;
(四)固定财物原值添加今后折旧提取的处理定见。
第十五条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部分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后,应依照清产核资财政处理的规则,及时进行有关税收、财政处理。
第十六条对曾经年度已进行过清产核资作业的企业,为了防止作业重复,可在原有作业根底上按“缺什么、补什么”的准则进行必要的资金核实完善作业。
第十七条农村信用社按下列规则进行资金核实作业:
(一)1994年已进行过清产核资作业的农村信用社,能够以1994年的财物清查、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成果为根底,以1997年3月31日的资金实践占用量为准,依照国家一致拟定的清产核资方针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数据联接,并据此填写《资金核实申报(批阅)表》,编写“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作业陈述”,经上级信用联社审阅赞同后,报主管税务部分和清产核资办公室进行批阅。
(二)1994年没有进行过清产核资作业和今后新建的农村信用社,应依照清产核资一致规则和要求进行资金核实作业。
(三)农村信用社有关《资金核实申报(批阅)表》的填写作业,由县(市)联社一致安排。
第十八条原电力部所属中心企业、单位主办的团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作业,由原电力部一致安排实施。其资金核实作业程序如下:
(一)企业完结财物清查、财物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作业后按规则填制的《资金核实申报(批阅)表》和编写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作业陈述”,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主办单位;
(二)主办单位对企业申报的《资金核实申报(批阅)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作业陈述”审阅后,提出审阅定见,报主管税务部分进行审阅;
(三)电力主管单位根据主管税务部分的审阅定见,层层汇总报送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税务部分,由省级电力主管部分汇总报同级税务部分进行审阅;
(四)企业主管税务部分会同同级清产核资安排,根据省级税务部分的审阅定见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批阅;
(五)企业根据批复定见,调整有关帐务。
第十九条交通部部下单位主办的团体企业清产核资作业,由交通部按系一致致安排实施。其资金核实作业程序如下:
(一)企业完结财物清查、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作业后按规则填制的《资金核实申报(批阅)表》和编写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作业陈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主办单位,经主办单位审阅并提出定见,报主管税务部分进行审阅;
(二)主管税务部分对企业申报的《资金核实申报(批阅)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作业陈述”审阅后,按交通部体系逐级汇总上报交通部,最终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批阅;
(三)企业根据批复定见,调整有关帐务。
第二十条各级税务部分要细心做好资金核实的宣扬、教导和训练作业,其内容包含资金核实作业程序、方法、方法、基本要求及有关方针等。
第二十一条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作业完毕后,各级税务部分要细心安排查核评比作业,查核评比的安排、方法、内容等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三章资金核实“申报(批阅)表”与“陈述”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完结财物清查、财物价值重估、产权界定作业后,应按规则及时填写《资金核实申报(批阅)表》、编写“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作业陈述”,并按规则程序及时向主管部分和主管税务部分申报。
第二十三条企业填写《资金核实申报(批阅)表》时,要详细阅览有关填写阐明,细心预备、核实各种材料来历,细心研讨表中各项目、栏次之间的勾稽联系和在清产核资作业的特定意义,要求做到:
(一)内容和数据要全面、实在、精确;
(二)各项数据、材料要与曾经环节的相一致,如发作不一致的状况,要作独自阐明;
(三)企业自行处理的各项丢失,要契合清产核资规则的权限,须申报批阅后才干处理的,要及时申报,不得越权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资金核实申报(批阅)表》应按以下方法填写:
(一)“财物清查数”按财物清查快报和财物清查挂号表中对应的项目填列;
(二)“重估添加数”按有关部分审阅赞同后的“固定财物价值重估申报表”中对应的项目填列;
(三)“界定添加数”按有关部分审阅赞同后的“产权界定申报表”中对应的项目填列;
(四)“自行处理丢失数”根据各类财物清查挂号表中挂号的财物盘盈、盘亏、丢失、资金挂帐丢失等,依照清产核资方针规则能够由企业自行处理的部分填列;
(五)“申报处理数”根据各类财物清查挂号表中挂号的财物盘盈、盘亏、丢失和资金挂帐丢失等,需求报经税务部分批阅后的处理数额填列;
(六)“资金核实数”按税务部分会同同级清产核资安排核实批阅的数额填列。
第二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作业陈述”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
第二十六条“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作业陈述”正文首要内容有:
(一)本企业清产核资(即财物清查、财物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四个环节)的安排实施状况;
(二)资金核实前后企业财物、负债、权益的改动状况;
(三)需求申报处理的各项丢失、挂帐等问题的整体状况和分类状况;
(四)各类财物丢失、挂帐发作的首要原因;
(五)企业对各类问题处理的详细定见;
(六)资金核实作业安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反映的状况、主张。
第二十七条“资金核实作业陈述”附件详细包含:
(一)财物清查快报表,批阅后的产权界定申报表、固定财物价值重估申报表;
(二)财物负债表、损益表;
(三)各类财物丢失分项明细表。表中应注明丢失发作的时刻、项目原值、项目净值、丢失原因、职责人、判定人和处理定见等;
(四)各项资金挂帐状况及阐明、证明材料;
(五)单项财物丢失在必定数额以上的证明文件、材料及判定陈述等;
(六)其他有关严重事项的专题阐明。
第四章资金核实作业的内容和方法方法
第二十八条企业主管部分、主管税务部分收到企业资金核实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查看核实。
第二十九条资金核实作业可区别状况采纳不同的方法:
(一)对交税要点户、亏本大户、有偷税案底和财政处理混乱的企业,其上报的《资金核实申报(批阅)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作业陈述”,可采纳由税务部分集中力量直接进行核实、批阅。
(二)有条件的区域可采纳托付社会中介安排,对企业填制的《资金核实申报(批阅)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作业陈述”进行核实,出具核实陈述,再报主管税务部分会同同级清产核资安排进行核实、批阅。
(三)对规划较小且财政处理较好的企业,可采纳由企业主管部分进行查看核实,税务部分查看的方法进行核实、批阅。
第三十条资金核实作业的首要方法
(一)全面核实法。对一切参与清产核资作业的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全面、体系、详细地查看核实。这种方法首要适用于户数不多、作业量不大的区域。
(二)要点查看法。对参与清产核资作业企业的有关状况及问题进行剖析、收拾和归类,有要点、有针对性地抽出一部分企业进行查看核实。这种方法首要适用于户数多、作业量较大的区域。
(三)要点项目核实法。在资金核实过程中,挑选对税收、财政处理影响较大的项目,进行要点查看核实。
第三十一条活动财物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活动财物核实的内容,首要包含企业存货的盘盈、盘亏、作废、毁损状况,以及各种债款、债款和未处理的各种挂帐丢失、呆(坏)帐丢失、少摊少转的各种费用等。
(一)查看存货盘盈、盘亏、作废、毁损的原因是否清楚,有关证明、判定材料是否完全;
(二)查看各项财物丢失、挂帐、潜亏是否照实反映;
(三)查看呆(坏)帐丢失是否契合规则的条件等。
第三十二条长期出资核实的内容与方法
长期出资核实的内容,首要包含企业长期出资中是否存在应列帐而未列帐的问题,向其他企业(单位)的出资额及增值(或丢失)额,经产权界定后企业应添加或削减的财物和股权,超越一年以上的股权、债券和其他出资的溢价或丢失。
(一)查看出资项目是否完全;
(二)查看对外出资的清查方法是否正确;
(三)查看原始出资的股本或本钱份额是否精确,增值或丢失数额是否实在;
(四)查看出资丢失证明、判定材料是否实在、有用;
(五)查看在产权界定中已从头清晰产权联系的出资,是否按批复要求进行了帐务处理等。
第三十三条固定财物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固定财物核实的内容,首要包含企业各种盘盈、盘亏、毁损及待作废的固定财物价值,新增固定财物的价值,已转作对外出资的固定财物的价值改动状况和固定财物价值重估增值状况。
(一)查看固定财物盘盈、盘亏的时刻边界,归于1993年7月1日曾经收拾出来挂在帐上没有处理的,是否按规则进行了相应的财政处理;
(二)查看盘亏、作废、毁损的固定财物是否通过规则的批阅程序和技能判定;
(三)查看新增固定财物入帐价值是否精确;
(四)查看已转作对外出资的固定财物的产权联系,对已清晰为出资联系的,是否进行了相应的财政调整;
(五)查看固定财物价值重估规划、程序、方法、核算根据是否契合规则,原值、净值、累计折旧、本钱公积增减额是否正确及是否按规则进行了相应的税收、财政处理等。
第三十四条无形财物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无形财物核实的内容,首要包含企业无形财物的帐面价值和摊销额,以及购入或在费用中列支构成的应入帐而未入帐的各项无形财物的价值。
(一)查看无形财物处理规划是否契合规则;
(二)查看无形财物的计价是否精确;
(三)查看无形财物的摊销是否正确等。
第三十五条递延财物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递延财物核实的内容,首要包含企业发作的开办费、固定财物修补开销、租入固定财物改进开销等。
(一)查看开办费、固定财物修补开销、租入固定财物改进开销等费用列支规划和内容是否实在;
(二)查看应分期摊销的费用核算是否实在、精确;
(三)查看各类递延财物是否按规则的费用性质进行了转销处理等。
第三十六条负债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负债核实的内容,首要包含企业的各项活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数额及基本状况。
(一)查看明细帐与总帐是否相符;
(二)查看有关手续是否完全、计息是否正确;
(三)查看活动负债的各项余额是否正确等。
第三十七条实收本钱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实收本钱核实的内容,首要包含团体、国家、法人、外商、个人等实践投入企业运营活动的本钱金(包含各种产业物资的价值),及经赞同从企业运营堆集中转为企业实收本钱的数额和有关状况。
(一)查看企业各项本钱金的实在性、合法性;
(二)查看企业是否按产权界定成果调整了有关产权联系;
(三)查看企业有关“待界定财物”产权是否独自核算、反映;
(四)查看“实收本钱”不实或低于“注册本钱”最低限额时,是否向有关部分请求处理延期补齐手续等。
第三十八条本钱公积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本钱公积核实的内容,首要包含企业本钱和股票的溢价、固定财物重估增值及承受捐献的财物入帐价值。
(一)查看本钱公积来历的实在性与合法性;
(二)查看固定财物价值重估增值是否按规则转入本钱公积;
(三)查看本钱公积转增实收本钱时,是否经有关部分赞同等。
第三十九条盈利公积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盈利公积核实的内容,首要包含企业依照有关规则应从净赢利中提取的盈利公积结余数额。
(一)查看盈利公积来历的实在性、合法性;
(二)查看盈利公积的提取份额是否契合财政制度规则;
(三)查看盈利公积是否依照规则用处运用等。
第四十条未分配赢利核实的内容和方法
未分配赢利核实的内容,首要包含赢利分配份额是否契合有关合同、规章和财政制度的规则,税前补偿亏本数额是否契合现行税法规则等。
第五章总结检验
第四十一条各级税务部分在资金核实作业完毕后,要安排查看检验,其方法可分为企业自查、有关部分联合查看及上级税务部分对下一级税务部分的查看等。
第四十二条查看检验作业要以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方针规则的贯彻履行和资金核实作业的安排实施状况为要点。首要内容为:
(一)资金核实作业的安排方法、作业程序是否契合规则要求;
(二)资金核实作业是否依照规则的核实内容和要求进行;
(三)税收、财政处理是否契合国家现行税收、财政制度及清产核资方针规则;
(四)对本区域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作业的总结是否契合要求等。
第四十三条查看检验作业的基本要求
(一)脚踏实地,不走过场;
(二)细心听取企业、主管部分、底层税务部分的作业汇报,深化企业,实地查看;
(三)查看陈述要全面,照实剖析并反映有关状况和问题。
第四十四条在查看检验作业中,对查出的有关问题,可根据情节轻重,按清产核资和税收、财政规则,以及国家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则进行处分。
(一)对没有按国家一致布置展开清产核资作业或在资金核实作业中“走过过场”的有关部分和企业,应责令期限补课或不予检验,并通报批评。
(二)对存在申报不实或隐秘不报、虚报各项帐外财物、帐外收益、各项财物丢失、出资丢失、挂帐丢失的有关部分和企业,要按税法有关规则进行处分。
(三)对存在有意化公为私,或贱价变卖、搬运国有财物、团体财物,损害别人合法权益和贪婪、偷盗等问题的有关部分和企业,应提交有关部分进行查办;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分依法惩办。
(四)对不细心安排资金核实作业,不按规则履行国家清产核资方针规则,或对资金核实成果批阅有误的税务部分,要责令期限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查有关人员的职责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企业、单位和有关部分应活跃协作税务部分的查看检验作业,照实反映状况,自动供给有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在资金核实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对本区域资金核实有关材料进行分类、收拾和加工,树立清产核资数据材料库,并进行标准处理。
第四十七条资金核实作业全面完结今后,各级税务部分要及时对本区域资金核实作业进行总结,并层层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四十八条各级税务部分和有关人员在查看检验作业中,要坚持准则,廉洁奉公,恪守作业纪律,努力提高作业效率,保证查看质量。
第六章税收、财政处理规则
第四十九条企业清产核资中的税收、财政处理作业,在各级人民政府一致领导下,准则上由各级税务部分依照财政从属联系分级担任。其间,中心、国务院各部分、各直属单位直接处理的团体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担任。
第五十条企业清产核资中发作的各项财物丢失、出资丢失、亏本补偿等的税收、财政批阅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根据本地实践状况自行承认。清产核资税收、财政批阅权限仅限于清产核资中适用,日常的税收财政处理仍应按现行的税收、财政批阅权限履行。
第五十一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发作的各项财物盘盈(包含帐外财物)、盘亏和丢失等,可先列待处理产业损益,并在此根底上进行收拾核实。核实后各项财物盘盈、盘亏和丢失准则上作增减企业损益处理,但各项目相抵后净额较大,当年处理有困难的,经批阅后可增减企业的盈利公积、本钱公积、实收本钱(以下总称权益)或列为递延财物。其间,对各项目相抵后净丢失数额较大的,可按以下准则进行处理:
(一)企业有承受能力的,可直接列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无力列入当期损益的,可核销企业的权益;
(三)企业无力列入当期损益,又无权益可冲的,可暂列为递延财物留下今后年度逐渐处理。
第五十二条企业固定财物盘盈、盘亏,如归于1993年7月1日曾经收拾出来挂在帐上没有处理的,报经批阅后可顺次增减企业的权益。
第五十三条企业出售固定财物按下列规则进行处理:
(一)企业出售员工住宅发作净损益,经核实后可增减住宅周转金,不能增减权益或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出售其他固定财物发作的净损益,一概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四条企业固定财物价值重估可按下列规则进行处理:
(一)企业固定财物重估添加的价值,经查看核实后,相应调整财物帐面原值、净值和累计折旧。其间,净值按重估后原值的增值起伏进行调整,调整添加值添加本钱公积;重估后帐面原值与重估后净值之间的差额添加累计折旧。
(二)企业能够按调整后的固定财物原值作为计提折旧的根据。当期全额计提折旧有困难的企业,经主管税务部分赞同后能够分期到位。
(三)企业固定财物重估添加的价值,不计入应交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一起增值部分增提的折旧答应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已按重估后的固定财物价值增提折旧的,应依照重估后的固定财物价值征收房产税印花税;对重估后未能依照新增固定财物价值增提折旧的,可由同级清产核资安排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部分核实,从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财物重估后新增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第五十五条企业逾期运用和一次性进本钱的固定财物,不能进行财物价值重估,也不能计提折旧,但收拾核实后,没有入帐的要及时入帐,并作为固定财物进行日常处理。
第五十六条企业收拾出来的各项有问题的应收帐款是否列为坏帐丢失,准则上按现行财政规则履行。对不契合坏帐条件但又确实收不回来的应收帐款,经企业主管部分专案处理并出具赞同核销的证明文件,经批阅后也可列为坏帐丢失。坏帐丢失的核销按下列规则处理:
(一)按规则能够提取坏帐预备金的企业,要先用坏帐预备金予以核销,缺乏部分,经赞同后分期计入损益;
(二)不提取坏帐预备金的企业,已发作的坏帐丢失,经税务部分赞同后可分期计入损益;
(三)坏帐丢失数额较大的企业,按上述方法处理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请求,经赞同后也可顺次冲减相关权益。
企业按规则现已核销的坏帐丢失今后又回收的,以及清查出来的各项无法支付的金钱,经查看核实后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七条企业库存产品(产品)中进价高于时值的,有必要依照随出售随处理的规则履行。在产品(产品)还没有完成出售,丢失没有完成曾经,不能作为丢失进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八条企业在清查对外出资时,凡具有实践控制权的,应当依照权益法进行;没有实践控制权的,依照本钱法进行。
第五十九条企业通过筹资构成的财物,经资金核实后,按下列规则处理:
(一)企业向个人筹资凡实施还本付息的,应作为长期负债处理,其财物一切权归团体一切,不得分股到个人。
(二)企业经赞同以个人入股方法进行筹资的,其入股的资金作个人本钱金处理,不得在本钱中列支股息。
(三)企业未经赞同自己决议实施内部员工入股的,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凡没有合法手续的,由集资单位担任收拾并逐渐偿还。
(四)归于各级政府或其他企业、单位出资入股的,可按“谁出资,谁一切,谁获益”的准则,在资金核实中要与出资单位详细清晰产权联系,并计入相关的本钱金。
(五)企业承受奉送或其他收益构成的各项财物,除国家还有规则者外,均归于企业财物的一部分,须按规则进行清查挂号,没有入帐的应按规则及时入帐,计入“本钱公积”科目。其间,承受奉送的财物,凡当事方有约好的,可在本钱公积下专项反映。
(六)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财物,如租借期未满,其一切权仍归出租方的,作长期负债处理;如租借期已满并付清了租借费,其一切权搬运至承租方的,经资金核实后,应按规则作为企业的固定财物评价入帐。
(七)企业清产核资中收拾出来的,按现行财政规则应入帐而未入帐的专利权、非专利技能、商标权等无形财物,经有关部分承认后应及时按规则作价入帐,归企业一切。
(八)企业从本钱中提取的薪酬、福利费等消费性资金结余,凡用于购建团体福利设备的,应依照规则进行清查挂号,作为企业财物入帐。
第六十条企业清产核资中收拾出来的员工福利费(含医药费)超标挂帐数额较大的,可区别状况别离处理:
(一)凡现在运营效益较差的企业,经赞同可一次性冲减企业的盈利公积金;
(二)对现在运营效益较好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赞同可在处理费用中列支一部分。
第六十一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收拾出来的曾经政府部分应补未补的金钱,经查看核实后,由当事部分按规则予以补足。对一时难以全额补足的,有关部分要分期分批予以处理,或签定偿还协议,在必定期限内处理。
第六十二条企业的本钱金可划分为乡镇团体本钱金、国家本钱金、法人本钱金、个人本钱金和外商本钱金。各项本钱金的核算内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镇团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政制度联接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3〕028号)履行。企业的各项本钱金通过核实承认后,可按下列规则进行处理:
(一)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要摸清家底,理顺产权联系。对错计、漏计有关本钱金的,应按规则及时进行调整。对产权联系不清楚的,可在实收本钱下设置“待界定财物”进行独自核算,待产权联系清楚后再行调整。
(二)企业在清产核资财政处理中,凡需求用实收本钱处理有关丢失或有关权益转增实收本钱的,都要按各项本钱金所占的份额同增同减,不得独自冲减某项本钱金。
(三)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如核定无本钱或本钱金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则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的,可期限在五年内补足。弥补的方法可通过本钱公积、盈利公积直接转增,也可通过其主办单位或其他部分直接投入。
第六十三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要对国家历年减免的税款及税前还贷等项目独自进行收拾和核实,按下列规则进行处理:
(一)归于1993年6月30日曾经国家减免的税款(包含以税还贷),作为乡镇团体本钱金,并在乡镇本钱金下设置“减免税基金”科目独自反映。
(二)对1993年7月1日今后按国家一致方针规则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撤退)及所得税,归于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则专门用处的项目,作为盈利公积处理;归于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规则专门用处的项目,按规则作为当期损益处理。
(三)企业在1993年6月30日曾经享用的税前还贷,及按国家规则免征所得税的项目,作为乡镇团体本钱金,并在乡镇团体本钱金下独自反映。
(四)企业在1993年7月1日今后享用的税前还贷,以及按国家规则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按规则作为盈利公积处理。
第六十四条对现已展开过清产核资作业的城乡信用社和城市商业(协作)银行,在按规则进行资金核实补课作业时,如发现过失较多,与有关部分洽谈后,可从头进行清产核资作业。
(一)城乡信用社和城市商业(协作)银行的呆帐丢失、坏帐丢失和出资丢失,首要要用已提取的预备金核销;各项预备金缺乏核销的丢失,经赞同可在经营外开销中核销。
(二)城市商业(协作)银行组成时收拾出来的,已承认不能回收,但又不契合用呆帐预备金核销条件的借款,可暂转为递延财物进行处理;也可逐次用权益核销。
(三)城市信用社组成城市商业(协作)银行时,其净财物收拾核实后如为负数,报经国家税务局赞同后可列为经营外开销。详细批阅权限为:净财物负数超越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阅;不超越500万元的,批阅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详细承认。
第六十五条城乡信用社占用有关部分的财物,没有入帐的,要及时入帐。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与原主办单位脱离行政从属联系后而引起的财物增减改动,可按下列规则处理:
(一)信用社占用有关部分的财物,凡产权清晰已归于信用社的,城市信用社一概计入本钱公积,农村信用社一概计入当期损益。
(二)有关部分占用信用社的财物,报经有关部分赞同后,凡产权清晰已不归于信用社的,一概作为盘亏处理,计入当期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摊销。
(三)信用社与有关部分产权界定不清的,应赶快按国家有关方针规则进行洽谈处理,以便清晰产权归属。对一时难以辨明的,可暂作待界定财物处理。
第六十六条城市信用社组成城市商业(协作)银行时,其公共堆集经收拾核实后,按下列规则进行处理:
(一)公共堆集首要用于核销呆帐和坏帐,如余额为正数,要提足公益金、呆帐预备金、法定盈利公积金、员工退休养老稳妥金、赋闲稳妥金和住宅公积金,树立和提取危险预备金,与国家减免税构成的公共堆集一起转入新组成的城市商业(协作)银行;如为负数,应相应冲减原出资者股金。
(二)上述提留以外的本钱公积金、恣意盈利公积金和未分配赢利等其他公共堆集,可作为原出资者的权益量化给原出资者。关于量化给原出资者的收益,要按国家有关规则依法交税。
第六十七条“挂靠”团体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进行收拾核实和甄别后,如未改动性质,则应按团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有关规则进行清产核资,并履行团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税收、财政处理规则。
“挂靠”团体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进行收拾核实和甄别后,如改动为其他性质,应履行以下规则:
(一)归于1994年1月1日曾经国家减免的税款(包含所得税减免)和税前还贷、以税还贷的金额,可作为乡镇团体本钱金,并在乡镇本钱金下设置“减免税基金”科目独自反映、处理。归于1994年1月1日今后发作的,可按规则作为盈利公积。
(二)企业按规则清晰为个人财物的部分,应按税法有关规则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八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收拾出来的曾经年度欠交的动力交通要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理基金,凡处于停产、半停产、亏本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动力交通要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理基金清欠作业的告诉》(财综字〔1997〕1号)精力,可全额豁免所欠“两金”。
第六十九条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政处理首要方针文件包含:
(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乡镇团体一切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详细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6〕217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乡镇团体一切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政处理暂行方法》的告诉(国税发〔1996〕232号);
(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财物处理局《关于乡镇团体企业清产核资作业有关方针规则》(财清字〔1997〕12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和谐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作业的告诉》(国税发〔1997〕113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团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7〕131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镇团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中若干税收财政处理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7〕55号)。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担任解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拟定详细实施方法。
第七十一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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