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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怎样申请评残鉴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20:14
[典型事例]

行人张某因发作路途交通事故,以被损害健康权为由,对闯祸司机李某提起了人身损害补偿民事诉讼。法院审理中,司机李某对张某被评为九级伤残的法医判定不认同,理由是该判定在托付前及判定傍边都没有告诉闯祸方,以为程序不合法。对此,法庭以李某该主张无法律依据及没有依法在诉讼举证期内请求从头判定为由,不考虑其抗辩定见,仍采信张某的法医判定依据,判定被告李某依九级伤残定论给予相应的补偿。宣判后,李某不服。那么像张某这样的交通事故评残判定,究竟应该怎么挑选判定组织,判定的程序又是怎样规则的呢?


[律师说法]

对此,大连市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律师栗忠明解析如下:处理路途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补偿案子,对当事人伤残等级的判定及其相关问题的判定是极为重要的,尤其是定残等级的凹凸及各种补偿期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获赔金额的多少。交通事故补偿项目法定、规范法定,所以有人说“判定定论便是金钱”是有必定道理的。那么在处理交通事故傍边,伤者或其署理律师怎样挑选法医判定组织呢?受伤人员在医疗完结之后,能够经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请求,由交警机关托付法医判定组织;还能够在法院申述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请求托付进行判定。经过交警机关托付判定的,无须事前告诉其他当事人。经过法院托付判定的,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判定请求。该请求经人民法院赞同后,两边当事人能够洽谈确认有资质的判定组织和判定人员,洽谈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栗律师指出,在法院诉讼傍边,当事人及其署理人对以上两种途径获得的初次法医判定定论有贰言的,均能够依法请求从头判定或弥补判定,但请求从头判定有必要契合相关的法定条件。

针对现在我市有的区法院要求立案前要进行评残判定以及交通事故法医评残判定案子数量多、周期长和判定组织有可挑选性的特色,栗律师主张相关当事人,判定前应当充沛了解判定的程序规则,依据详细案情,在专业人士的辅导或署理下,挑选有利的判定途径和判定组织,以便最大极限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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