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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遇到收货人不提货、弃货等情况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03:55

国际贸易中,发作收货人不提货、弃货等状况后,发货人能否要求原先的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回运货品呢?这是在司法实践中较为争议的论题,底子原因是触及《合同法》第308条是否能适用于海上货品运送。请看下文的具体介绍!
在海上运送中,退运要求的提出一般发作于运送环节其间的一节,即开航前、开航后交货前、抵达目的港并构成交给后。三种退运要求在运送合同实行中,则会发生三种不同的合同权力职责。其间开航前的退运,不管是否货已装船,均可视为邮寄人对合同的恣意免除;开航后交给前提出退运的,可视为邮寄人行使合同改变恳求;到港构成交给后提出退运的,在职业中又称“回运”,则仅可视为邮寄人提出新要约的缔约约请。在海上货品运送中,承运人对集装箱货品的职责期间是自装货港接纳货品时起至卸货港交给货品时止。因而,承运人即便将货品运抵目的港,只需其没有按运送合同的约好交给货品,其运送货品的主职责并未实行结束,邮寄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的退运恳求能够视为对运送合同目的地的改变恳求,而原运送合同的其他部分如运送方法等依然具有合同效能,若货方和承运方协商一致,能够改变合同。在非集装箱货品运送中,货品在卸货港卸货完成后,一般已完成交给,承运人的合同职责实行结束,邮寄人的退运恳求只能作为向承运人宣布的新合同要约,已不归于法律规则或合同约好的邮寄人可单独面行使原合同改变权。
《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则“在承运人将货品交给收货人之前,邮寄人能够要求承运人间断运送、返还货品、改变抵达地或许将货品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补偿承运人因而遭到的丢失。”本条款实际上是赋予邮寄人对在运货品没有交给的前提下,可单独面提出改变或免除合同的权力,而退运恳求正是基于此权力而发生。在一般运送合同实行过程中,对邮寄人的退运恳求,承运人一般无理由予以回绝,也无权过问相对方退运的原因,只需邮寄人提出退运要求是合理可行的,承运人有必要依照要求履行,否则将承当法律职责。《海商法》第八十九条规则“船只在装货港开航前,邮寄人能够要求免除合同。可是,除合同还有约好外,邮寄人应当向承运人付出约好运费的一半;货品现已装船的,并应当担负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比较而言,《合同法》所设定的邮寄人享有对运送合同的改变权和免除权的条件相对广泛,对免除合同与改变合同也未作区别。而《海商法》规则邮寄人免除合同的条件更为严厉和具体化,但其仅对合同免除性的退运作了明确规则,而对货品运送已基本完成但货品没有交给或现已构成交给之时,邮寄人提出改变合同回运货品的恳求怎么处理,并未作明确规则。
在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均以为作为改变合同方法的退运恳求在海上货品运送中,邮寄人并无单独面的决定权。作为订立新合同要约的退运恳求在海上货品运送中,更需求邮寄人与承运人达到合意方可完成。发货人在涉案货品已运抵目的港且能够交给的状况下,未就有关退运事宜与承运人达到相关协议,因而无权单独面改变合同以使承运人有货品回运的合同职责,亦无权依法追究承运人未回运货品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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