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02:57
一、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认的贫困县(市)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数额较大”。
二、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数额巨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认的贫困县(市)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数额巨大”。
三、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数额特别巨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认的贫困县(市)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数额特别巨大”。
二、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数额巨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认的贫困县(市)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数额巨大”。
三、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数额特别巨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认的贫困县(市)偷盗公私资产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