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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02:41
移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损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资金的运用收益权,目标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全部或实践操控运用的全部以钱银方式表现出来的产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行为。移用是指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私行动用单位资金归自己或别人运用,但预备日后退换。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运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当条件,例如单位领导人运用主管财政的职务,出纳员运用保管现金的职务,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运用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当条件。未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可能移用单位资金,也不可能构成移用资金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详细包含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司理、部分担任人和其他一般员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员工有必要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员工,包含团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全部其他员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产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移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只能出于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移用或假贷本单位资金,而且运用了职务上的便当,而仍成心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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